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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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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答案: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告明确规定了逾期9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想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频道,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银行存款利息是银行所支付的存款利息,也是存款人所取得的存款收益。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银行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增值税吗?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保险赔付都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有:根据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主要包括: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存款利息是什么?存款利息是指银行向存款人支付的利息,存款利息金额的大小因存款种类和期限的长短而不同。存款的期限越长,存款人的利息收入越高;活期存款最不稳定,所以存款人的利息收入也最低。存款利息也是“放款利息”的对称,存款利息必须计入银行的经营成本。银行存款利息如何计算?银行存款利息=本金×利率×期限,例如,投资者在A银行存入12万元,其利率为3.5%,期限为3年,则其到期存款利息=12×3×3.5%=1.26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定期存款、大额存款,在没有到期之前取出,按照支取日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则会损失部分利息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什么科目?存款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具体的情况为:如果是银行的储存款利息收入,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如果是利息支出,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银行存款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生产成本账务处理是什么?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9年第9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 税务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发生频率较高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按照《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二、《基准》中所称 个体 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 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基准》中所称 以上 以下 以内 均包含本数, 超过 不满 不含本数。 三、《基准》中所称 首次违反 的计算期间,除特别明确为 一个自然年度 外,均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 四、《基准》中所称 15日 均指自然日,自责令的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起算。 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依据,并按照《基准》所确定的具体处罚基准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六、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可以不适用《基准》,但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省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省人民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的公告》(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省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省人民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的公告》(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厦魅菲笠底越ê偷谌降缱臃⑵狈衿教ū赴甘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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