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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东营会展费发票【开票|点击进入】辰鸣财务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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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商标权制度带来的影响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新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 域名抢注 ,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 赎回 ;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 抢注 ,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 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 域名抢注 。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 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 恒源祥 、 大宝 、 小护士 、 镇江香醋 、 雪中飞 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 锚 ),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侠砩柚玫牧唇�,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矗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 搭便车 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 西雅图人行道 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 纵深链接 ),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 电子形式的剽窃 ,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 纵深链接 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都不承认其他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来调节,但这两部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了非�?硭傻奶�,域名的管理单位虽然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这就给抢注者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除此之外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著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第一、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二、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三、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梢酝贫ㄊ视谩渡瘫攴ā泛汀斗床徽本赫ā�。 2.对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法律法规 真空 状态。其中非法行为应符合前文所分析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既包含作为方式也包含不作为方式。其次要有损害结果,即加害行为造成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灭失,造成商标的淡化和商标价值的降低,最终将损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再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最后要有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相对的短期内对现有的涉及电子商务中网页链接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借鉴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的解决方法,通过明确推定适用《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特别是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其中民事责任参照《民法通则》应包括: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可参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侵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以一定数额的�?�。刑事责任方面,因为我国并没有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所以可以参考《刑法》中关于 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以及产品 的相关规定,对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罪行为特征的商标侵权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性,时空和地域的限制逐渐被打破。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都从早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全面趋同。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标权,必须协调各国韵相关立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参与商标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制订和修改。 责任编辑:lcl 金融危机下电子商务行业可持续发展探讨

个人所得税所涉及的征收项目以及相应的税种有很多,其中就包括有偶然所得税,很多人会对偶然所得比较陌生,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偶然所得税是什么?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企业中奖网络红包需缴个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一、偶然所得税计算方式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偶然所得税=每次收入额×20%二、偶然所得税相关文件规定1、 2005年10月27日下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2007年12月29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3、个人所得税是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的规定。但对于购买福利彩票、福利奖券和体育彩票的中奖所得每次在1万元以下的,税务总局规定(国税发[1994]127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4、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税务_所得税_第一十八页详情 -

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填写现金支票时,应该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填写现金支票有哪些注意事项?1、企业如果想要拥有支票,就必须先去银行购买支票,然后还需要加盖银行的预留印鉴。2、在签发填写现金支票时,需要严格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填写,不能有涂改�?突┓⑵本萦Φ卑凑铡墩诽钚雌本莺徒崴闫局さ幕竟娑ā泛汀吨Ц督崴惆旆ā芳窃�。3、企业在签发现金支票时,还应当需要注意自己账户的余额,如果签发的支票超过账户金额,那么银行将不予受理,同时,银行还会按票面的金额处以5%,但是不低于1000元的�?�。4、在盖签发人印章时,一定要和银行预留的印鉴章保持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银行将不予办理,同时,银行还会按票的面金额处以5%,但是不低于1000元的�?�。5、现金支票的权力时效是自出票日起的六个月内,一般现金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10天,如果超过付款期限的,那么银行将不予受理。6、企业如果还有没用过的空白支票,应当在结户清缴时,将未用过的空白支票缴还给银行。7、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8、现金支票是不能背书转让的。现金支票的用途现金支票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客户需要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票据。按外形特征会计账簿有什么分类?

买入应税消费品如何写会计分录?ISO认证支出能否确认无形资产?【回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ISO认证支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无形资产可辨认性标准,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更多推荐: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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