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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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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接到了一位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电话。这位财务人员说,企业刚购买了一套财务软件,支付了3万元款项,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准备把软件计入 无形资产 科目,分期摊销。他不清楚,购入财务软件能不能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抵扣进项税?企业财务人员之间也存在着争议,有的说软件产品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转让无形资产,是营业税应税项目,所以也就不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有的说软件是增值税应税产品,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到底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呢? 税务人员查阅了与软件有关的税收政策及行业规定后告诉他,购入财务软件可以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计算机软件权属为著作权权属。《》规定了受该法所约束的作品,包括以计算机软件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还规定,著作权包括有作品的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从中可以分析出,企业购入并使用的财务软件是受《》约束的计算机软件类作品,但该种购入并使用行为并不是承租行为,因为出租是临时性的,而一套财务软件显然不可能临时性使用,需要从企业发展角度出发长期使用。 这种购买并使用行为其实是享有了软件的合法复制品使用权利。软件产品具有特殊性质,其法律关系在受《》约束的同时,还要受特殊的行业法规约束。《》第十六条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另外,《》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也分别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需要订立书面合同,显然,由于没订立书面合同,财务软件的购买和使用并不符合软件著作权的使用和转让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软件产品的购买并不是购买了著作权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只是拥有了合法复制品,并享有作为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相关权利。 享有合法复制品权利的软件产品是增值税课税对象。《》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软件产品可以视为一个特例,即软件产品虽然没有实体,不是有形动产,但却是增值税课税对象。《》(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说,软件产品是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不是营业税应税项目,所以也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软件产品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范围。《》第十条规定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软件产品不在其中。至今仍然有效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根据《》及《》的规定,软件产品属于著作权范畴。而《》以正列举的方式解释了转让著作权的范围,即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杉�,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在的软件产品并没有包括在内。所以,软件产品的销售并不是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 税目的课税对象。 综合以上分析,财务软件产品购买者是享有了软件作品合法复制品权利,该软件产品是增值税征税对象,另外该软件产品不属于《》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因此,只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计算机软件的销售不是以销售软件的合法复制品为形式,而是转让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并订立有书面合同,符合相应的法律转让形式,则应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责任编辑:Sylar 82号文隐含重大优惠:海外借壳上市不再重复征税

总账,用于核算所有科目。 银行日记账,用于核算银行存款。 现金日记账,用于核算库存现金。 明细分类账,用于核算应付工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不需要单独设立账簿的会计科目。 管理费用明细账,设置二级科目,用于核算管理费用,登记管理费用明细。 营业费用明细账,设置二级科目,用于核算营业费用,登记营业费用明细。 财务费用明细账设置二级科目,用于核算财务费用,登记财务费用明细。 固定资产明细账,用于核算固定资产,登记固定资产原值和每月折旧情况。 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明细账,用于登记往来单位的应收应付情况。 应交税费最好也单独立一本多栏明细账(销项、进项、已交税金、税金转出等)责任编辑:vivien 会计建账流程

企业经营过程中,通过取得的收入多少可以判断企业是否盈利,对于收入,会计人员该如何做账务处理?收入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在的前提条件) 贷:库存商品要做收入的会计分录,首先我们要明确确认收入的相关原则:企业需要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后,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其中,取得商品控制权主要有三个要素:一、客户必须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使用该商品。二、商品几乎全部的经济收益均由客户获得。三、客户有充足的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即客户在自身的活动中有权使用该商品,亦能够允许或者阻止其他方对该商品的使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①合同各方均已批准该合同并且承诺将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②合同已经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的相关权利与义务;③合同包含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④客户能够获取商品几乎全部的经济收益;⑤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该合同的履行将会改变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会计实务_会计学内容详解第二百七十二页详情

会计实务_会计分录内容详解第二百九十七页详情2021年第一个月的个税扣缴申报已经开始了,纳税人还将于3月迎来第二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或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那么,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扣缴端进行后续确认或调整。“2021年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你确认了吗?”最近,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成了网络刷屏率最高话题之一。元旦过后,一些纳税人咨询: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现在应该怎么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化又该怎么办?其实,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能够很方便地办理相关业务。忘记确认怎么办?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鄢�,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上,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些人性化的处理方法。纳税人如果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填报的有效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举例来说,纳税人以前年度填写的住房租赁合同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会自动将扣除信息带入2021年度,扣缴义务人可以继续办理扣除。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剩余任何一个月补填报扣除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2022年3月1日~6月30日年度汇算期间,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具体来说,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以下三个方式,进行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方式一:在首页“热点专题—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啦”栏,点击“进入”,选择扣除年度“2021”,点击“一键带入”,根据提示进行确认。方式二:在首页“常用业务”栏,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点击“一键带入”,根据提示进行确认。方式三:点击首页上方“我要办税”,进入“办税”页面后,点击“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提示进行确认。信息有变怎么办?接下来一段时间,扣缴义务人将面临2020年最后一个月和2021年第一个月的扣缴申报,纳税人也将于3月迎来第二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下来应该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对扣缴义务人来说,应当及时提醒纳税人确认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2021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预扣预缴时,依法为纳税人办理扣除。对纳税人来说,如果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比如子女年满3周岁、赡养的老人年满60周岁等,或者发现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填报错漏之处,应当及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电子模板或纸质报表方式,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以免错误申报个人所得税。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为例,纳税人通过点击首页上方“我要办税”,进入“办税”页面方式,即可进行下列操作:如果2020年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而2021年有,那么,纳税人可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填报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即可。如果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需要修改或作废删除,纳税人可点击“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或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点击“一键带入”,然后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页面,选择扣除项目,进入“填报详情”页面进行相应修改或删除;也可以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年份“2021”,选择扣除项目,进入“填报详情”页面进行修改或作废。如果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新增,纳税人可先点击“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在核对原有的扣除项目信息后,选择“一键确认”;然后再返回首页,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1”,填报需新增的项目。如果2020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在2020年又忘了申报扣除,那么,纳税人应当先通过“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2020”,填报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过上述“一键带入”功能,对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确认。如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2020年期间发生了变化,但又忘了修改,那么,纳税人应当先通过“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年份“2020”,修改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过上述“一键带入”功能,对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确认。专项附加扣除注意啥?根据两年来12366咨询问题和信息填报的情况来看,纳税人在理解并应用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时,要注意准确把握政策细节,切忌“主观臆断”。例如,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对于离异重组的家庭子女而言,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但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如果是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比如孩子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月~8月升学衔接期间,父母仍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要注意填报时间不要出现间断;如果孩子本科毕业后备考研究生,因备考期间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其父母不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在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对于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配偶或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超过15000元但低于80000元的部分,可以由纳税人扣除,但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暂未纳入扣除范围。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年度,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例如,纳税人2020年末住院,2021年初出院,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因此,申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为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来了!你知道如何进行汇算清缴吗?欢迎加入课程,吕乐老师带您剖析最新个税政策,规避风险,顺利完成个税汇算清缴。相关标签: 2021年1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注意事项 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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