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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离不开原材料,原材料具体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采购的半成品、修理用的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等。那么购买原材料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购买原材料的账务处理1、发票账单与材料同时到达,简称为“单货同到”: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票据2、发票账单到了、材料未到,简称为“单到货未到”: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票据当在途物资到达后、验收入库后:借:原材料 贷:在途物资3、材料已到、发票账单未到。简称为“货到单未到”:借:原材料(暂估价值)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下月初将上笔分录用红字冲回:借:原材料(暂估价值)(红字冲销)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冲销)等到发票账单到后: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票据4、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采购材料。简称为“预付货款方式购货”:预付货款时:借:预付账款(预付金额) 贷:银行存款收料后: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实际应付金额)补付货款:借:预付账款(预付与应付差额) 贷:银行存款退回多付的款项:借:银行存款贷:预付账款(预付与应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摘要 本文阐述了新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规定,对比了新准则与现行税法之间的差异,并通过案例说明了如何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纳税调整。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从收取补价方看,如果收取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从支付补价方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新准则关于非货币性交换计量的规定与现行税法的差异 (一)新准则规定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对资产计量基储交易损益的确认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相对于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非货币性交易》变化较大。对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新准则规定了两种计量基础: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换入资产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 1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究竟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关键在于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商业实质的判断标准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能够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2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1)换入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常对于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可比市场交易,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时,在会计上应确认损益。而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时。则不确认损益。如果在交换过程中发生补价,则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支付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2)收到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减去收取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 (二)新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从新准则规定的两种确认基础上分别进行说明。 1 新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会计处理的实质是:由于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包含的收益或损失。在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的同时,也就是将换出资产的转让收益计入了换入资产的成本。 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具体来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在交易时。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计算转让过程中的所得或损失。并且,税法规定,在交换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的计税成本一相关税费。 两者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与计税成本可能不一致。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会计处理是按公允价值与账面成本确认损益;而税法是按公允价值和计税成本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换出资产的账面成本与计税成本不一致时,两者之间的差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新准则规定,不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及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且不确认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与税法差异较大。 按税法规定。换出资产需先按出售或转让原有资产计算损益,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计价。但在换出资产时,换出资产方会计上未产生损益,两者之间的差额应按税法确认的标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于会计处理的结果。企业应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企业来讲,采用新会计准则,将会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损益的计量产生什么影响?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 二、案例分析 (一)交换过程中不涉及补价例1:2007年4月,经A、B两公司协商,A公司以其账面的一项专利权与B公司的一间仓库交换。A公司专利权账面价值为9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B公司仓库账面原价为11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A公司按 转让无形资产 税目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x5%);B公司按 销售不动产 税目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x5%)。假设A、B两公司扣除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影响之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均为500万元。所涉及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整个交易中除营业税以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A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9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仓库 95 贷:无形资产 专利权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为505万元。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仓库 105 贷:无形资产 专利权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 营业外收 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1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10-5=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10-5=505(万元)。 B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9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一仓库 110 借:无形资产 专利权 9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 纳税调整:同A公司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 仓库 110 借:无形资产 专利权 10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 营业外收入 10 纳税调整:同A公司 (二)交换过程中涉及补价例2:若A公司的专利权账面价值为90万元。公允价值110万元,则A公司缴纳5,5万元(110x5%)的营业税,B公司以仓库及支付补价10万元为对价交换A公司专利权。其他条件同例1. A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5.5-10=85.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仓库85.5 银行存款 10 贷:无形资产 专利权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5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10-90-5.5=14.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14.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14.5万元。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10+55-10=105.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仓库 105.5 银行存款 10 贷:无形资产 专利权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5 营业外收入 2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10-90-5.5=14.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2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5.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20-5.5=514.5(万元)。 B公司的相关处理为: 1 若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90+10+5=10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 仓库 110 借:无形资产 专利权 10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 银行存款 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没有确认损益,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5万元。 2 若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换入资产的成本=100+10+5=11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 仓库 110 借:无形资产 专利权 115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 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5 银行存款 10 营业外收入 1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90-5=5(万元)。而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已确认损益10万元,两者产生差异5万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最终应纳税所得额=500+10-5=505(万元)。责任编辑:三皮 浅论电子商务对税收之避税问题的影响
2008年4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08年7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不仅有利于科学发展观和新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对企业和提高科技竞争力也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仅就个人理解提出改进建议。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 企业要想在该项目中取得满分,就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取得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6项其他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的数量与技术的先进程度不一定是正相关的,因为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增加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数量,却并不能直接提高技术水平。《办法》并未明确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一直拥有还是曾经拥有即可,如果企业取得了知识产权,又在过去三年期间内将其转让,这种知识产权是否计算在内呢?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该项指标的考量,只要企业对主要产品(服务)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知识产权依然在有效期内就可以。而不能把期限和数量作为判定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当然,这并不否定对于拥有知识产权数量多的企业,也可以作为加分因素予以考量。 2.科技成果转化数量问题 企业要想在该项目中取得满分,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平均每年转化科技成果达到4项以上(不含4项),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过去三年转化的科技成果总量至少应达到13项(针对持续经营达到3年的企业)。同时《指引》中还规定: 此项评定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定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校 就发明专利而言,从申请到取得证书,需要2年多的时间,如果企业是在过去三年内取得的发明专利,则必须在3年前提出申请,而且可能在提出申请之时就已转化为产品了,那么企业在取得发明专利当年,能否将此计算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而对于技术诀窍,其价值的大小又如何定量判断呢? 笔者认为,只有实现产品销售,才能真正体现科技成果的价值。因此,对于该项指标,要求转化的数量完全可以降低,至于是知识产权还是技术诀窍(无论价值大�。�,大可不必太关注,只要转化的结果有收入实现就可以。 3.成长性指标问题 企业要想在该项目中取得满分,就必须确保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都达到35%以上。根据《指引》中提供的具体核算公式,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 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 第二年总资产额),我们很容易发现,企业要取得较高的增长率,可以增加第三年的数额,降低第一、第二年的数额。为最大限度防止企业操纵财务指标,可将总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固定资产增长率,计算公式可调整为:固定资产增长率=(第三年固定资产额+第二年固定资产额第一年固定资产额 2) 第一年固定资产数额 2。 对于那些长时间持续经营且规模较大的成熟企业,其总资产和销售额的基数比较高,哪怕实现1%的增长,其绝对值也会相当大,要保持35%以上的增长率的确是勉为其难。所以,对于增长率的比例,可按近三年企业平均资产数额设置不同的增长指标,避免所有企业 一刀切 。原则上,平均资产总额低的企业,近三年的增长率指标高;平均资产总额高的企业,近三年的增长率指标低。 4.销售收入界定问题 按照《指引》规定,销售收入应包括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由此可见,销售收入不含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很可能把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均计入 其他业务收入 ,把技术转让收入计入 营业外收入 ,造成企业销售收入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影响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的计算。 所以,笔者认为应直接把销售收入界定为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或者直接把销售收入界定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直接界定为营业收入)。如此,理论和实务实现了统一,既便于企业理解,也便于专家鉴定。 5.研发费用界定问题 按照《指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内部研发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按照《办法》规定,企业过去三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中,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那么,对于企业发生的内部研发费用,如果设计是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的,而且有明确的设计合同,该项费用应属于内部研发费用还是委托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笔者认为,政策制定的本意是鼓励企业尽可能在境内发生研发支出,因此,只需对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重新界定即可避免同一费用可能有境内和境外不同归属的尴尬,如可以把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界定为所有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 另外,《办法》还规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过去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假设某家企业过去三年销售收入分别是10亿元,11.5亿元和13.225亿元,销售收入中有70%属于外购产品成本,30%属于本企业的科技成果收入。不难算出,该企业在过去三年的研发费用总额不能低于1.04亿元。如果该企业主要依靠人员和电脑进行研发,则研发费用很难达到上述指标。那是否意味着企业研发投入不够,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呢?显然不是。原因就在于销售收入中的70%本来就属于企业的成本,把该部分成本再作为核算研发费用的基数明显不合理。同时对一些规模大且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由于收入基数太高,收入只要增加,研发费用就要同步增加,但实际上,企业是不可能无缘无故增加研发费用支出的,而一旦不能达到规定比例,企业就无法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笔者认为,对于研发费用应占的比重,可考虑用毛利润替代销售收入。即根据最近一年的毛利润数额,确定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毛利润总额的比例。经过调整,把直接成本从核算基数中剔除,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研发费用的负担,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冠
报销车辆油费会计分录怎么做?债转股是指企业将债务转为资本,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企业发生债转股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债转股如何做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会计分录:1.发行时借:银行存款贷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可借可贷) 其他权益工具(权益成份)2.转换股份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即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认利息费用,按面值和票面利率确认应付利息,差额作为利息调整进行摊销。3.转换股份时: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账面余额) 其他权益工具(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 贷:股本(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倒挤)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对外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性质的书面证明,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书面承诺。它属于长期负债。债转股是什么?债转股指的是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债转股方式:债转股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方式是指银行直接将不良债权转化为对国有企业的股权。间接方式,即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投资主体,将有关商业银行的原不良信贷资产管理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持股,最终通过有效退出机制,收回资金。证券投资属于直接投资吗?特征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