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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平时处理账务时,一般通过原材料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等。今天会计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原材料结转成本会计分录的内容,来一起了解吧。原材料结转成本会计分录1、购买材料: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等2、生产领用材料: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3、发生制造费用: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4、分配制造费用: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5、完工入库: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6、销售: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原材料一般分为在途物资、库存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具体是指生产某种产品的基本原料,属于企业存货的重要组成部分。原材料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对于原材料日常收发,可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与计划成本核算两种方法。生产成本:是指生产活动的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工资、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分配转入的间接费用。生产成本属于成本类科目,应按产品品种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其 贷方登记转入“库存商品”账户的完工产品的制造成本,期末借方余额表示生产过程尚未完工产品的成本。原材料暂估成本的账务处理1、暂估入库借:原材料(暂估金额)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暂估金额)2、暂估回冲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借:原材料(原暂估金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原暂估金额,红字)(2)收到发票,做入库处理: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预收产品货款会计分录怎么做?
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抵减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有3%还有5%吗?日常工作中,大家经常会遇到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涉税问题。现在专门梳理了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常遇到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1.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情况可减征税款问: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是不是每个月只能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税不能有任何抵扣? 答:不是的。按照《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小规模纳税人也有可以进行税额抵减的情况,那就是初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即我们俗称的 税控设备 ,购买税控设备的金额是可以全额抵减税额的,本期不足抵减的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另外提一点,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仅有3%还有5%问: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我公司是不是都是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税款呢? 答:不是的。按照《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仅有3%还有5%,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基本上都是使用3%的征收率,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租赁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这几种业务,适用的征收率均是5%。 3.小规模纳税人从季度中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方式问: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从季度中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我公司这一个季度应该如何申报呢? 答:从季度中间成为一般纳税人,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起开始按月申报,而季初的那一个月因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期限为季后15天内。举个例子,你公司从2月1日起成为一般纳税人,那么从3月起要按月申报上一个月的税,而在4月申报期前都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申报1月份的税。 4. 全国鉴证咨询业及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鉴证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业务的原因需要开具专票,那么除了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票这一个途径之外还有其他途径吗? 答:有的。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将全国范围内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文件规定: 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 试点纳税人 )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除了鉴证咨询业以外,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可以看文件。 文件依据:1.《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5.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的申报表填写问题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每一个季度都会有一些物业主缴纳物业费时不需要发票,我公司就有一些未开票的收入,但是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并没有未开票收入这一栏,那么我公司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呢? 答: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不含税销售额需要填入申报表主表第2(或5)栏;小规模纳税人用税控盘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需要填入申报表主表第3(或8)栏;而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的不含税销售额加上主表第2(或5)、3(或8)栏的不含税销售额的总和填入主表第1(或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 6.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注意事项问:我5月份刚刚成立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要按季申报,5月销售额3万元,6月销售额5万元,然后我七月申报第二季度时,是否因企业5月和6月之和没有超过9万元,所以免税吗? 答:不免税。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即由于企业实际经营期只有两个月,所以免税额度为6万元,因企业超过6万元,所以不免税。 之前还有纳税人问过我,如果说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季度内未超9万,但其中有一个月超3万,是否还能享受免税,如一季度三个月销售额分别为3万、4万、1万,第二个月的4万是不是要交税?这里补充一下,《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明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所以,刚刚说的那个问题,季度内三个月总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就是全部免税的。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数说不一样的“税”话
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答案】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1)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2)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个人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应报送什么材料?
2分钟了解:多项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摘 要:信息网络时代,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传播的便捷既有助于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实现公民知情权和话语权,但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很大威胁,就 人肉搜索 和博客对于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个人信息的侵犯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人肉搜索; 博客; 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安全; 立法建议 从20世纪90年代起,计算机互联网(Internet) 的出现,开创了以计算机高新技术应用为核心的信息网络时代。网络在借助于计算机智能化和信息传播与交换、便捷等优势,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得过去看来非常困难的信息收集工作变得轻而易举起来,这使得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很大威胁。带来了许多法律新问题。本文仅就 人肉搜索 和博客侵权进行探讨。 1 人肉搜索 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所谓 人肉搜索 ,是指利用无处不在的网民集体力量来揭露原本不为人知的某种事实。只不过网络的开放性让搜索成果能在瞬间成为公共信息,集体跟帖让原本隐秘的搜索行为溢满了 人肉 味,并以强大声势对被搜索者造成影响。 人肉搜索第一案 把 人肉搜索 推到了风口浪尖,关于 人肉搜索 是否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是否该入罪,法律专家对此也褒贬不一。有专家认为, 人肉搜索 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属于严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应将 人肉搜索 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徐州市政府已经率先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禁止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严禁散布他人隐私,或侮辱、诽谤、恐吓他人。违者最多可�?�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对于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但是本文认为,如果将 人肉搜索 入罪,对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有一定限制。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周正龙、周久耕、林嘉祥等事件中,人肉搜索就起到了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作用。只有当 人肉搜索 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时,才应要由刑法来制裁。因此,一味禁止 人肉搜索 ,实质是�:烁鋈艘叫畔⒈;び牍谥槿ㄖ涞慕缦�,既不利于反腐败,也不利于保护该保护的个人隐私信息。 笔者认为,立法该做的是:(1)尽快制定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作为 人肉搜索 兜底的法律,就能明确 人肉搜索 罪与非罪的边界和限度。原南京江宁区房管局长周久耕事件中,一张抽着 九五至尊 香烟的照片揭发了其贪污受贿,拥有巨额财产的犯罪事实。如果相关法律制定,官员哪些财产不属于个人隐私信息,而属于本应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该 人肉搜索 事件就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一种新形式。(2)在当前兜底的法律并没有完备出台之前,立法应及时对人肉搜索边界进行规范,明晰允许和禁止搜索的范围,肯定其正面的价值和意义,同时对真正属于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应坚决加以保护。(3) 人肉搜索 如果侵犯隐私,应对这类的诽谤罪、侮辱罪规定为公诉案件。因为 人肉搜索 之所以难以查处,就在于其主要在网上发生,责任主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取证成本高。如果按照目前诽谤罪、侮辱罪都是自诉案件,由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的话,在取证难的情况下, 人肉搜索 即使入罪,也不能起到应有作用。 2 博客侵权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2009年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2008-2009博客市场及博客行为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拥有个人博客或个人空间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1.81亿人,博客空间的规模已经超过三亿。 中国博客以极快的速度完成从边缘到主流、草根到精英、小众到大众的扩张。 然而,由于对博客本质的�:鲜兑约白月尚缘牡�,大众在通过博客获得了网络话语权的同时,引发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从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发堂告中国博客网站停止侵害的 中国博客第一案 ,到杨恭如曝光周海媚曾患有红斑狼疮事件,再到最近浙江路桥发生的诈骗案 ,网上博客泄露了学生和家长的姓名、电话号码等详细信息,致使骗子得逞。博客侵权,尤其是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已经成为当前博客侵权的 重灾区 。 很多人认为博客如同个人小天地,拥有绝对的自由,在博客上所发的只是记录自己思想言论的日记,别人不能来追究责任。在我国的人格权法中,的确认为日记是私人空间,在日记中记载的思想,不能作为确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因为思想不构成违法行为。但传统意义的日记是自我表露,不公开。如果将自己的日记公开,甚至予以发表,这就不再属于思想的范畴,而进入到行为的领域。博客并不是个人的私密世界,而是能够被他人阅读的网络空间。 因此,在博客上记载的日记不能认为是传统的日记,如果公开的博客内容侵犯到他人隐私权,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则构成侵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杜绝、减少博客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首先,应该在立法中明确博客中禁止涉及的事项,用法律来约束其发展。其次,加强博客行业自律,由博客网站负起对博客内容进行监管的责任。网站可以在网民申请博客之时,实行博客实名制、审定制、许可制等,而在博客写手们上传内容时,网站可以通过搜索关键字来进行内容控制,如搜索到有相关受限的关键字,就可以拒绝上载。若网站未尽到监管之职责,致使博客内容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网站应承担连带责任。 3 电子商务和在线金融业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这一被称为21世纪经济增长原动力的商业模式,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10月27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网民总数已达到3.6亿, 电子商务和在线金融业得到很好的发展契机。但是由于网络银行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安全得不到保证,网络追踪软件 cookie 及各种监视监听软件可能把用户在网上行为尽收他人眼底, 钓鱼 网站往往用伪装为银行、网购支付平台等网站的形式,窃取用户的账户和密码。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许多个人信息往往会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收集,滥用甚至出售。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体系,消费者往往因担心自己丧失对其信息的控制,出于自我保护而放弃进行网上交易,仍旧选择传统线下交易方式。种种个人信息安全的隐患使得人们对于从事电子商务和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心存疑虑,严重�:Φ降缱由涛窈驮谙呓鹑谝档恼7⒄�。 4 当前我国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现有法律评析 4.1 民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文赋予了公民名誉权,一般性的规定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但是又将其纳入名誉权保护范围,并未明确赋予公民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再次明确指出: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这一规定对侵害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此外,《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侵害隐私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解释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予以规定,不失为立法的一种进步,但仅限于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的情形。 民法的相关规定赋予了公民名誉权,一般性的规定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个人隐私信息这类敏感个人信息,而且将个人隐私的内容纳入名誉权,在对公民名誉权保护的同时,间接地保护公民隐私权。并未为其提供独立的保护,对于个人隐私信息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安全,完全没有规定,实务中只能通过名誉权或财产权保护的间接途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4.2 其他单行条例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9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81条规定: 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 《电信条例》第8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这些规定为网络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都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效力层次也比较低。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而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无《个人信息安全法》出台。由于缺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专门立法,我国在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哪些原则、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由什么机构给予制裁等方面都还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中。尽管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包括《居民身份证法》等在内的一些法律或法规,民法通则中虽然也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条例,但它们所能起到的作用却很校这些法规或条例不仅个别、零散、抽象,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旧的法律系统在信息时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面前,也已经漏洞百出。立法的缺位不仅难以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维护和保障工作提供应有的指导,而且也使得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和财产权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总之,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的风险极大地增加了。然而个人信息安全立法的缺位,是导致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遭受肆无忌惮的侵害最根本的原因。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诚信建设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