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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属于有形资产,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对于存货的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应如何设置?存货总账和明细账科目如何设置?1、总账科目的设置:企业通常应该设置“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通过该科目进行核算)”、“存货跌价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等总账科目。2、明细科目的设置:(1)“材料采购”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怂愣喝氩牧系牟晒撼杀�。“材料采购”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材料品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2)“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怂�、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在途物资”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物资采购的实际成本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3)“原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原材料”科目应当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4)“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怂愕牟牧霞苹杀居胧导食杀镜牟钜�。企业也可以在“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可以分别“原材料”、“周转材料”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5)“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库存商品”科目可以按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6)“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发出商品”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企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进行核算。(7)“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售价进行日�:怂愕纳唐肥奂塾虢壑涞牟疃�。“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应当按照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8)“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可以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9)“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筑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科目应当按照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设置二级明细科目。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总账科目进行核算。(10)“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企业存货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可按存货项目或类别设置二级明细科目。由于存货属于流动资产,因此,存货清查的核算,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存货是什么?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存货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⑴存货是有形资产,这一点有别于无形资产。⑵存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在企业中,存货经常处于不断销售、耗用、购买、或重置中,具有较快的变现能力和明显的流动性。⑶存货具有时效性和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下,存货能够规律地转换为货币资产或其他资产,但长期不能耗用的存货就有可能变为积压物资或降价销售,从而造成企业的损失。存货的计算公式:存货=在途物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半成品和成品据实列支下企业福利费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摘要:《》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本文就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一些认识误区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以期进一步厘清企业对该问题的认识。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bstract: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Pre-tax Deduction of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 of Enterprises (Interim) has clarified and perfected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concerning pre-tax deduction of the R D expenses. This paper summarizes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the pre-tax deduction of the R D expenses so as to promote awarenes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is issu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terprises. Key words:Enterprise income tax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 Additional deduction 2008年12月10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在施行过程中,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一些规定认识上有误区,笔者对这些误区进行归纳,以期企业用足用活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一、误认为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办法》指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纳税人需注意,以下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应纳税款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其他可扣除项目;二是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所以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是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类企业,除非居民企业外,其他两类都可以通过努力创造条件,达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 二、误认为所有研发活动的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活动并不是指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而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如科学史研究、行业发展研究、单纯的科学理论探讨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盛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这样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发生的费用,则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如外购技术专利直接应用就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而购进技术专利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的二次开发则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误认为只要符合规定项目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与研发有关的费用并不能全部扣除,只有在列举范围内的项目才能加计扣除。 《办法》规定,只有符合下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需要关注实务中容易混淆、不能加计扣除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项目主要有:(一)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二)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三)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做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 另外,《办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如研发成果验收、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贿赂性支出,以及违背真实、合法、合理原则的支出等。 四、误认为企业可任意决定研发费用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有观点认为,如果并入当期损益,当年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为企业节省不少资金的时间成本,因此,能入当期损益的,就尽量不要形成无形资产,企业可酌情自行处理。这实际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一种误解。 《办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所以,资本化与收益化要根据财务会计核算规定来划分。 《》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五、误认为成立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无所谓 《办法》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这项规定,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用足用活加计扣除,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应尽量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对于一些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很难分清的项目,如果划分不清,则可能失去加计扣除的机会。特别是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项目,很难准确、合理地划分和归集。如果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配备专职的研发人员,设立专门的仪器设备及费用耗用账册,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就可以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另外,《办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多个开发项目分布于多个机构的话,举证、归集、核算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环节也将增多,如果稍有失误,就可能使整个项目核算不准确,从而影响加计扣除优惠的享受。而如果成立专门的机构,就可使多个开发项目的费用归集在一个机构内完成,减少了分项目归集的工作量。 六、误认为只要是真实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 有观点认为,企业所得税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是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机关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形式上的有关资料并不重要。这种观点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企业要想用足加计扣除政策,就必须注意保留和整理相关资料。 《办法》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还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纳税人需要关注,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七、误认为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有些纳税人认为,同其他税收优惠以及亏损弥补的原理一样,为了避免纳税人的资金占用,研发费用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时就可以加计扣除。 由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需要合同、协议、成果报告、鉴定意见书等附报资料来证明,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可能将所有资料收集齐全,并且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在年度汇算时审查资料,所以,《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纳税人需要关注此项规定,在预缴时不能自行加计扣除。 八、误认为企业集团的研发费用可根据集团需要任意调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由于仍然存在着减免税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微利企业等税率差异,母子公司企业集团之间仍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有观点认为,由于研发费用受益对象的不易确定,可以通过研发费用在企业集团之间的分配,调节企业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为避免人为、任意地调剂研发费用,《办法》针对企业集团做了专门的限定。 《办法》强调了合理分摊、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原则。《办法》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分摊的研发费用如果要被成员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下属的成员公司需要关注,如果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认可企业集团分摊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话,可以寻求税务救济。《办法》规定,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责任编辑:小奇 把握研发费用标准 用足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回答】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学财税知识,提升实操能力,只有提升了个人核心竞争力,才能有提涨薪的底气。 实务会员:岗位体系化课程,助力会计职场跨越,分为3个阶段好课:会计上岗,总账会计,主管经理。 更多推荐: 国际货运凭证如何征收印花税?
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企业发生的其他货币资金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对于其他货币资金,应如何做会计分录?其他货币资金分录处理1.收到款项:借:其他货币资金(交存银行的金额、向证券公司实际划出的金额等) 贷:银行存款2.支付款项:借:原材料/管理费用等科目(用于购买原材料、办公用品等情况) 贷:其他货币资金3.收到退回款项:借:银行存款(实际退回的金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运用所开设的账户,进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其他货币资金属于什么科目?“其他货币资金”属于资产类科目。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货币资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借方登记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货币资金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其他货币资金是资产负债科目,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信用卡存款等。企业收到应收票据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