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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提城建税时,应如何做会计分录?计提城建税分录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税费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银行存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税率也有划分,按照纳税人所在地规定:市区为7%;县城、建制镇为5%,均不属于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对于进口货物及境外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所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无需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金及附加是企业通过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消费税、房产税、资源税、车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企业一般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相关税费与相关税费的结转情况进行核算。借方登记“税金及附加”,代表企业发生营业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贷方则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税费。结转后期末无余额。城建税纳税人有哪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其中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项目投标出场费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公司所处街乡有变化,请问如何变更?【回答】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纳税人所处街乡变更】�?榘炖�,在该�?橹醒≡癖涓蟮慕值�,核实无误后,保存提交等待税务机关审核。所属街乡的变更可能会涉及主管税务所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变化,可关注受理回执。 图示指引如下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二、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纳税人所处街乡变更。三、纳税人所处街乡变更页面。更多推荐: 财税问答精选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可理解为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公司发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时,怎么做账?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账务处理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二、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三)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什么意思?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特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会计主体是买入方;买入对象是票据、证券、贷款等;买入方式是有协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回购返售协议或企业自行购入;卖出交易对象是原卖出方;特点是双方有协议,有固定返售价格;实质是通过交易市场将富裕钱以抵押的形式贷出;抵押品一般是债券;你是贷出方,获得抵押权;本科目按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在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前提下,也可自行(无协议)购入有价证券(包括货币基金),风险自负。买入返售业务增多具体说来就是你手上有钱,可以通过交易市场将钱拆借出去,但是拆借是需要抵押品的,这个抵押品一般就是债券。相当于短期抵押贷款,你是贷出方,“买入”就是你付出钱,获得抵押权,“返售”就是你把券的抵押权还给对方,对方支付你本金和适当利息。因此,买入返售资产增多,说明你流动资金富裕,通过交易市场将钱以抵押的形式贷了出去。特点是双方有协议、有固定的返售价格。确认方法:公司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应收利息,同时计入利息收入。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应收利息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利息收入。因取得证券等资产(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均应计入取得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应收股利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浅议【摘要】社会对财会类人才的需求表明,是否具备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衡量财会类人才专业素质的重要参考标准。我国高校在财会类专业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对于税务会计知识的教育教学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材建设4个方面进行解决,彻底整合两门课程教学中存在的矛盾,以期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税务会计;税法;教育教学;整合 税务会计能否单独成为一门学科,或者说税务与会计是统一还是分离,人们对这个问题仍然存在争论。目前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统一是暂时的,分离是发展的趋势。但是,对于财会类专业人才的培养而言,税务会计知识教育应该成为其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 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与相关课程的衔接等方面确实存在一系列问题,尤其是与《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税务会计》课程教学的意义 参考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几乎所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开设了税务会计方面的课程,有《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税务会计实务》、《税法》等等,这说明对于财会类专业的本科教育而言,税法以及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其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对于社会需要而言,更体现出对于税务会计人才的热切需求。根据有关社会机构的调查,未来十年我国急需的13类人才当中,税务会计师居于首位。培养社会需要的专业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既然社会对税务会计人才有旺盛的需求,因此,在财会类专业教育中开展《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就十分必要。 另外,对于大学生而言,面临就业等各方面的压力,他们也渴望摄取税务会计方面的知识。比如,报考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资格考试,财会类专业的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都会或多或少地涉及税法及税务会计方面的知识。 二、《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关系 根据调查,有些高校在财会类专业教学计划中只开设《税务会计》或者《税法》一门课程,将其设为必修课或选修课;也有些高校同时开设《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将《税法》设置为必修课,而将《税务会计》设置为选修课;或者同时设置为必修课或选修课等等情况,并且授课学时也存在一定差异。总而言之,这些设置方案没有统一的规范。当然,各个高校为了体现各自的特色,对于同一专业的教学计划存在差异可以理解,但是,对于同一学科而言,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遵循其自身规律是毋庸置疑的。 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技术并融汇其它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研究的既是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也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 税法是制定的用以调整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权力和意志的体现,属于法律的一个部门。 尽管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的关联非常密切。税法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是税法在会计核算当中的体现。因为纳税人的任何涉税事项在会计核算时都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依据,而税务活动也必定引起纳税人的相关资金的运动,从而在会计核算中要进行反映,这也体现了税务会计学科的边缘性。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处理好《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认为,不宜人为分割,而应该进行整合。 三、《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教学整合 (一)教学计划方面 在开设财会类专业的很多高校,其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和审计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分别设置了《税法》和《税务会计》两门课程,把《税法》课程作为先到课程,而后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授课学时都在40学时左右。这样做的结果使两门课程都没有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税法》课程的讲授可能会依赖于《税务会计》课程,但局限于课时,对于税法条文及法律精神的讲解不够深入;而《税务会计》课程可能会基于《税法》课程已经开设而泛泛讲解的有关的会计核算内容,对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重要内容可能会涉及得很少。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学生对于两门课程知识的学处于脱节状态,不能把税款的计算缴纳与会计核算紧密联系起来,或者在学《税务会计》课程时已经遗忘了《税法》课程的内容,并且不能够深入地理解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形成、处理原则、实务操作等重要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恰恰是《税务会计》课程的精华所在。 高等院校专业教学的目标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做到融会贯通并要有所发展,而现在人为地将其分割开来,违背了相关知识的关联性,背离了教学规律。因此,应该对教学计划作出调整,将两门课程合二为一,设置为《税务会计》或者《税法与税务会计》。根据其教学内容,课时设置为60至70为宜。 在整合之后,应将《经济法》、《基础会计学》、《财务会计学》作为先导课程,尤其是《财务会计学》应该在《税务会计》课程开设的前一个学期开设。当然,《基础会计学》作为《财务会计学》的先导课程,理应在其之前开设。《经济法》作为经济学、管理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一般都在本科学阶段的一年级下学期或者二年级上学期开设,符合教学要求。 在实践教学方面,基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辅相成的实务现状,将《税务会计》课程的知识体系融入到以《财务会计学》课程为框架的会计手工综合实验当中较为合理,这也符合会计对于经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现实要求。 (二)教学内容方面 《税法》课程的主要任务就是分税种介绍税制构成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纳税范围、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法律责任等;而《税务会计》课程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纳税主体对于涉税事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两者涉及的是同一问题的两个阶段,而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两个独立的问题。如果将两门课程分割,将会给《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带来一些问题:对于《税法》课程的内容是否涉及,涉及多少?而在实际教学中又不得不涉及,这样则会产生教学内容的重复,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分配? 教育教学应该把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般能力放在首位,而不应该片面强调获取专业知识。因此,整合之后,《税务会计》课程教学内容安排的总体思路为:第一章介绍税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理论;第二章介绍税收及税法的基本知识;第三至第九章分别介绍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其他税法的基本税制要素及其会计处理,其中,第九章其他税会计的内容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教学需要进行适量安排。除了第一、二章内容之外,其他各章都是以一个税种为主线,将计税依据的确定、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到会计处理各个环节联系在一起,有利于融会贯通。 另外,教学内容要做到难易搭配,轻重兼顾,比较难的内容深入讲解,比如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会计、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简单的内容可以作一般了解或者让学生自学,比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内容。还有些内容可以作适当讲解,比如营业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等。在教学计划调整的基础上,这样就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教学时间来科学筹划教学内容。 (三)教学方法方面 传统的教学方法有优势,也有弊端,这要看具体课程的具体内容。对于《税务会计》课程而言,纳税主体的涉税经济事项复杂,并且具有联系性、综合性,并且教学的最终目的是要回归实践。所以,对于本课程的教学而言,传统教学方法显得无能为力。 整合之后,在继承传统教学方法优势的基础上,采用案例教学并辅助以多媒体教学手段,将较为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到案例的分析和实践当中,学生将更容易接受和理解,可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学生在企业以及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观摩,以增强感性认识。 (四)教材建设方面 结合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整合,教材建设成为两门课程教学整合的关键因素。目前,已经公开出版的《税务会计》方面的教材也有不少,内容编排、写作体系各有不同。由于税法和会计存在差异中的有些问题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被回避或者规定得不够清楚,因此,在教材编写中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因此,会计教育界应该集中优势力量,同时吸收企业实务界及税收征管界的人员广泛参与进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全面筹划、广泛论证、科学设计、搜集资料,精心编写一部真正符合教学要求的高质量的《税务会计》教材。 近年来,税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会计和税法分歧的事项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些内容,教材的出版和修订往往具有滞后性,容易导致教材中的内容与实际的税法规定不符,与其他学科的教材建设相比稳定性较差,这也是《税务会计》课程教材建设的困难所在。所以,结合会计与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应该建立《税务会计》教材的快速更新机制,加快修订和更新节奏,保证教学所需,并且做到与时俱进。 四、结论 财会类专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较为规范和成熟的专业领域,财会类人才也成为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社会不断发展和经济活动不断丰富的过程中,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更加全面,并且越来越显苛刻。财会类人才要成为经济建设当中真正的投资理财和管理高手,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其知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实际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教学整合已经势在必行。 【主要参考文献】 [1] 盖地. 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税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小奇 外资企业避税招数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