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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与对方签订合同时,若产生违约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具体的账务处理怎么做?支付合同违约金的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等期末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营业外支出什么是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指因自然灾害等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而报废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清理损失)、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经批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非常损失(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钪С�(行政�?�、税务�?�,其他违法或违背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债务重组损失等。营业外支出的借贷方向营业外支出属于损益类账户,借方记增加,贷方记减少。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贷方登记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数,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本年利润是什么?本年利润是指企业某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或净亏损),它是由企业利润组成内容计算确定的,是企业从公历年1月份至12月份逐步累计而形成的一个动态指标。本年利润的借贷方向本年利润贷方记企业当期所实现的各项收入,借方记企业当期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与支出。贷方发生额相抵后,本年利润贷方余额为当期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净亏损。向客户收取模具费用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在华居住时间分析 我国税法将纳税人分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和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2类。 对于外籍人士来说,判断纳税人身份的主要依据是其在华居住时间的长短,而且非居民纳税人在华居住时间长短不同,其纳税义务的轻重也各不相同�?杉�,外籍人士在华纳税义务的轻重就与其在华居住时间长短有直接关系了。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全球范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中国居民(即居民纳税人)。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士,可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对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申报纳税。根据《》(国税发〔1995〕155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天(与中国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的居民为183天,简称183天)但不满1年的外籍人士,则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予纳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外籍人士,则被视为临时来华者,其来自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负担的部分纳税,而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予纳税。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士纳税义务轻重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外籍人士在华居住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下这4个不同时间范围内,依此免除了外籍人士的部分纳税义务,其税负有较大差异。因此,外籍人士应该把握好这些时间界限,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居住时间,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对长期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士,应尽量避免自己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时间,在连续5年时间内的某一年度内要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就可以使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境外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免予在境内纳税。如果外籍人士确因工作需要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也应在这以后的任意一个年度内(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以终止这个5年期限,使其在当年及以后连续5年时间内,只就其来自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士,应尽量将自己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内,使自己在中国境内期间由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在境内纳税。 能否转换工资薪酬来源地 我国税法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并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来源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五条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因任职、受雇等而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同时,根据我国《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对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相关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认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认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通过分析上述法规可以看出,对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外籍人士,当其取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时,如果能够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工资、薪金所得可判定为来源于境外所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在境内纳税。反之,如果不能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即使该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企业支付也应该在境内纳税。 对在中国境内居住90天(183天)以上1年以下的外籍人士,如果能够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该工资、薪金所得可判定为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不在境内纳税。因此,对外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应向派出企业索取其境外任职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证明文件,这样可以使其外派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在中国免予征税。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也可以适当提高其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水平,适度降低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水平,从而达到降低其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变换所得税的纳税税种 对于在华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士来说,从企业取得相同数量的工资、薪金或红利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种类及金额是不同的。 外籍人士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费用抵减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但其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籍人士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外资高新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其他外资企业则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而个人工资、薪金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为5%~45%,且由于这一类外籍人士工资、薪金水平较高,实际适用的税率多在40%以上。对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籍人士可以将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从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股息红利所得,使其获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达到大幅度降低税负的目的。 例如,美国人Paul在苏州投资开办了一家高新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月工资收入为40000美元(1美元折合8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320000元。其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26465元[(320000-4800) 45%-15375],税后工资收入为193535元(320000-126465),实际税负率为39.5%。 经筹划,Paul将工资收入降低到1500美元,折合人民币12000元,但每月从企业获得红利38500美元,折合人民币308000元,每月从企业仍获得收入320000元。这时,其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065元[(12000-4800) 20%-375]。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红利免缴个人所得税,但由于红利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增缴的企业所得税为54353元[308000 (1-15%) 15%]。 这样,其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共为55418元(54353+1065),实际税负率为17.3%。与前一方案相比,由于将其部分收入转换为缴纳企业所得税,每月少缴纳税款71047元(126465-55418),税负总额降低了56.2%。 转变计税项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11类项目,并分别采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一笔相等金额的收入,如果税目不同,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甚至相差很大,这为外籍人士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因此,对工资、薪酬较高、实际适用税率在25%以上的外籍人士,在条件允许时企业可将其部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通常适用20%的税率)、稿酬所得(实际适用14%的税率)、利息(适用20%的税率)等,通过降低适用税率、增加扣除金额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例如,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可将部分外籍人士安排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在保证年度总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将其一部分工资、薪金转变为董事津贴,从而使其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劳务报酬所得。 降低名义工资我国税法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伙食等补贴全额计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人士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某些补贴则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税发〔1997〕54号)和《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的规定,外籍人士在大陆或香港、澳门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由企业支付的确属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境外保险费,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外籍人士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改变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相应地降低名义工资数额,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增加个人实际收入水平。如果把外籍人士的现金工资转变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提供的上述补贴,可减少个人所得税,从而增加其税后净收入。 例如:Smith是上海某外资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支付给Smith的月工资为12000美元(1美元折合人民币7.6元),折合人民币91200元,同时每月收到月薪25%的生活费补贴22800元,年收入为1368000元〔(91200+22800) 12〕。为子女学需要,Smith全家在香港居祝几年来,Smith除在上海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在香港每月要支付住房租金8000元、交通费用5000元、伙食费10000元、子女教育费5000元,每年发生探亲费84000元。则Smith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33765元〔(91200+22800-4800) 45%-15375〕,年应交个人所得税405180元(33765 12),实际税负率为29.6%。经过筹划,在Smith的年收入总额1368000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Smith的收入构成,将其月薪降为63200元,仍保留月薪25%的生活费补贴15800元,但每年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的金额为420000元,其中住房补贴96000元、探亲费84000元、子女教育费60000元和伙食费120000元。这样Smith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19595元〔(63200+15800-4800) 35%-6375〕,年应交个人所得税235140元(19595 12),实际税负率为17.2%。通过降低其个人名义工资,Smith一年就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170040元(405180-235140),税负率降低了12.4%。 改变工薪发放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企业每月给外籍人士发放的工资越高,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多。企业发放的加班奖、季度奖、半年奖等各种奖金,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应该在实际发放月份与工资一起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纳税,计算时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并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发放一定数量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可以降低外籍人士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因此,对每月工资、薪金很高的外籍人士来说,企业可以将每月一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放在年终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以降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少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例如: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Tony每月固定薪金折合人民币为88000元,年终无一次性奖金Tony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905元〔(88000-4800) 40%-10375〕,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74860元(22905 12),实际税负率为26%。经过对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结构进行测算,Tony提出在年薪总额1056000元(88000 12)不变的情况下,提出月工资48000元和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0元的薪酬发放方案并为公司采纳。这时,Tony全年12个月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15020{〔(48000-4800) 30%-3375〕 12},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0元除以12后适用25%的税率和1375的速算扣除数,这样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18625元(480000 25%-1375),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33645元(115020+118625),实际税负率为22%,节约个人所得税41215元(274860-233645),税负率降低了4%。 责任编辑:冠
会计的做账流程是怎么样的?是不是每个行业都是一样的呢?不同行业会不会不一样?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一下吧!商贸会计的做账流程是怎么样的?我们一般接触比较多的是商贸公司的会计,商贸公司的会计做账流程如下:做账流程一般从收集单据开始,收集完了之后整理,然后填写凭证,汇总凭证后,登账最后结账。接着就可以报税了,报税的话,从上个月未认证的发票开始认证,然后这个月抄税,接着报税,最后做税务申报。具体的流程如下:1、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帐、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月末,编制计提、结转的记账凭证;4、对所有记账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5、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6、结帐、对帐;7、编制会计报表;8、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工业企业的会计做账流程如下:1、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2、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4、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5、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6、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上就是有关会计做账流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餐饮业厨师的工资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这仨土地增值税的难点你遇到过吗?有关房产税的改革在2003年就已经提出,直到2011年1月28日上�:椭厍旖蟹坎案母锸缘�,我国房产税改革才算是正式拉开序幕。10多年来,房产税问题不断发酵,在社会上持续引发热议。人们对房产税的认识在深入,同时,争议也依然很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的要求,房产税改革进入了以立法来推进改革的新阶段。如何立法,这取决于房产税的立法取向。 征收个人房产税是否合理 房产税改革的核心是对个人非营利性住房征税。这由此引发征收个人房产税在我国是否合理的问题,房产税立法首先要回答这个问题。 从长远看,房产税改革有利于完善整个税制、完善地方税体系和开辟地方政府新的收入来源,有利于地方公共服务提供与辖区居民纳税建立更紧密的联系。但任何税收问题都不仅仅是收入问题,尤其是在 税收焦虑症 蔓延的情况下,房产税已经变成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仅仅从税收本身着眼来谈合理性和必要性是不够的。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诸如完善税制和地方税体系,替代地方土地财政等之类的说法有如雾里看花,不知所云。在减税呼声很大,且社会对税的 厌恶感 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把房产税改革直接定位到增加地方政府收入是不合适的。个税调高免征额(即媒体误解的起征点)至今,要求进一步上调的呼声仍不少,再通过房产税从广大老百姓口袋里掏钱将是十分危险的事情。任何立法,既要有前瞻性视野,更要考虑法律实施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为什么要征收个人房产税,一定要对老百姓说清楚征收房产税的目的。 有两点是老百姓可以接受的:一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交税。占有越多,交税越多。我国当前房产占有状况十分悬殊,有的几套,甚至几十套,而有的一套住房也没有。房产占有状况也反应出我国个人财富差距的状况。房产占有多,意味着享有的公共服务也越多,占有的社会资源也越多,交税是应该的,也是合理的。二是抑制在住房消费上的奢靡,为社会节约住房资源和土地资源。这实际上是对住房消费行为的一种调节,同时也具有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还可对住房投机预期产生影响。因此,依据我国的国情,房产税扩展到个人非经营性住房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房产税改革立法:从调节功能入手 根据上述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我们就不能简单地从房产税是财产税,是对财产保有环节征税这样的学术定义来理解我国的房产税改革的立法取向。我认为,我国的房产税应该定位为 调节税 ,而不是普遍征收的 国民税 ,不能将房产税设计为 见房就征 的所谓财产税,从而变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当前措施。从税制整体来看,按照收入功能来设计是基本原则,但这并不妨碍个别税种按照调节功能来设计。按照调节功能设计个人房产税,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的调节:对住房资源配置的调节、对贫富差距的调节和对住房投机的预期性调节。同时,将经营性房产的征税和非经营性房产的征税分开来考虑,不宜一锅煮,以利于房产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为什么应将非经营性房产的征税定位为住房调节税呢?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房产税改革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外房产税的做法。所谓把房产税打造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成为地方的重要收入来源在现阶段是不现实的。目前房地产税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不到7%,更不要说房产税一个税种。现行房地产税占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非常低。如果把土地出让金包括在内计算,该比重将更低。即使对个人住房全面征收房产税,要使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或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至少在20年之内是无法实现的。 其实,税收都有一个自然的演进过程,不是凭想象通过改革就可以强力实现的。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从调节税演变而来,至今也未能成为普遍征收的税种,因为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处于较低的阶段。等到中产阶层壮大了,橄榄型收入结构形成的时候,个税才谈得上是普遍征收的国民税。现行的个税实际上是 白领税、金领税 ,与蓝领阶层基本无关,纳税人数占工薪人数7%左右,93%左右的工薪所得者不缴税。如果进一步提高免征额,个税将只是一个调节金领阶层的 金领税 。缴纳房产税依靠现金收入,如果个税都不交纳,要让其缴纳房产税显然是不现实的。一般而言,房产税的缴税面无法大于个税的缴税面,否则,居民无力负担�?杉�,我国房产税现阶段不将筹集收入作为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更符合国情的定位。 第二,对国内居民普遍征收房产税的条件不具备。税制的功效要真正实现,依赖于征管能力。若是做不到,税制设计得再好,也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房产税面向家庭征收,是对征管的一个极大挑战。这是一种个性化的征收,因为每一个家庭的房产情况不同,家庭状况也不一样,征收机关必须上门一户一户地去核实、评估、征缴,加上人口流动,其工作量之大将是难以想象的。更不要说,如何定义家庭、给予优惠和照顾。此外,住房基础信息碎片化,整合管理能力低,房地产价值评估基础薄弱,还有争议的仲裁,以及仲裁的公正性和可信性等等。在任何一个,房产税都是一个小税种,但征收成本都很高。同时,需要法治的大环境。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能力有限,普遍开征房产税存在巨大的操作性风险,尤其是在行政法治、税收法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甚至可能扩大社会的不稳定性。从这个角度看,房产税定位为个人住房调节税,可以大大降低房产税征管过程中的操作性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公共风险。 第三,需要正确评估和认真对待房产税改革的公共风险。对个人或家庭征税,其公共风险很高。尤其在社会对税收十分敏感的情况下,更要对房产税改革做出全面的公共风险评估,这包括对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在立法决策上,应先评估风险,然后再看是否有利。如果颠倒顺序,可能只是看到了改革的好处,而忽略改革引发的巨大公共风险。从情景分析看,房产税普遍征收,社会能否接受这种方案,不确定性很大;而对少数人征税(投机、奢侈),不触及大多数人,风险校在征收管理上,前者难度大,操作风险大;后者难度小,便于实施,操作风险小,而且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有很强的正面作用。 实际上,上�:椭厍炝降氐姆坎案母锸缘阍诵星榭鲆苍谝欢ǔ潭壬夏茏糁ど鲜龇治�。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尽管在制度设计上有差别,但都遵循了一个思想,即保护大多数人的既得利益,改革只涉及少数人。重庆房产税征收范围只涉及约10%的人群,主要针对高端业主和投机炒房客,并不针对普通老百姓。同时,两地都考虑个人的住房需求,给予免税面积扣除。这种定位主要是发挥房产税的调节作用。也正因为这一点,房产税改革在上�:椭厍斓氖缘忝挥幸⑸缁嵴鸲�,公众没有抵制。此外,由于纳税人数量少,也能够取得较高的征管质量,重庆市在个人住房房产税上实现了97%的征缴率。 总之,在现阶段,中国特色的非经营性房产税只能是个人住房调节税,也可以说是住房消费奢侈税。即这个阶段的房产税是对少数人拥有的非经营性住房(包括自住的和闲置的房产)征收,或者说是对富人拥有的多套住房和高档住房征收,比照人均收入水平比我国高十倍的发达的做法,对有房产的人普遍征收,隐藏着很大风险。 责任编辑:泥巴姐 个税改革宜始于提高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