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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一般计入应收票据或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那么收到承兑汇票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收到承兑汇票的会计分录收到承兑汇票的相关业务,共分为三种:一、销售实现收入收到承兑汇票:1、收到应收票据时借:应收票据贷: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2、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银行存款贷:应收票据二、购买存货时收到的承兑汇票:1、收票据时借: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贷:银行存款2、收货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收票据若存在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三、从个人手中购买的承兑汇票:1、购买时借:应收票据(面值)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实际付出金额)财务费用(二者差额)2、使用时如归还外欠款借:应付账款(汇票面值)贷:应收票据(汇票面值)3、如持有至到期借:银行存款(汇票面值)贷:应收票据(汇票面值)承兑汇票的定义承兑汇票是指已经承兑的汇票。也就是说,在交易中,卖方签发汇票以获得买方的付款,付款人在汇票的正面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确认付款到期。承兑后,付款人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承兑汇票分为了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1、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2、出票与承兑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续费。3、信用等级不同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企业承兑,银票由银行承兑;银行的信用高于企业的信用,所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要高于商业承兑汇票。4、风险不同由于承兑人不同,若出现无法承兑付款的情况,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还是比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低。一般来说,银行倒闭的风险还是比企业倒闭的风险低。发票认证后怎么写会计分录?
公司的注册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比如注册公司需要注册资金,注册资本金是什么?注册资本金制度又是什么?想要了解的小伙伴请继续往下看吧。注册资本金是什么?根据我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资本金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被称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业的资本金被称为实收资本。注册资本金制度介绍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由财产的数额体现,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由于资金的增减注册资金也会随之增减,如果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现在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同时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公司可以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只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就可以。投资公司的期限更宽,在5年内缴足即可。注册资本金印花税税率相关法规参考《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资分两次发是为什么?有风险吗?
公司发生其他应收款业务时,应将收到的其他应收款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相关账务处理怎么做?公司收到其他应收款如何做账?其他应收款的账务处理:发生时: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还款时: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区别主要区别: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其他应付款是负债类科目,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迳系那�: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贤急附�、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1.应收的各种赔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6.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个人周转使用等拨出的备用金)7.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等。计提股利的会计分录如何编制?
“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征求修改意见关于财政性资金,特别是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先后连续发过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文2份文件,这2份文件对财政性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两文件规定有异 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同时还规定,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而财税〔2009〕87号文的第一条对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更详细和明朗。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此外,财税〔2009〕87号文还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专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留心2010年12月31日后的税务处理 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2010年12月31日后的专用性财政性资金,只能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除时限需注意外,如果是从县级以上到�。ㄗ灾吻�、直辖市)级人民政府门及其他部门取得 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非、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因此,从以上规定来看,财税〔2009〕87号文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对企业来讲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即企业取得的专用性财政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放宽,并且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假设某企业发生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如下业务,则该企业相关税务处理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企业发生的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业务为:从地方政府借款8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5年后还本;企业取得了属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9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企业支付50万元 集资修路费 ,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00万元。 政府借款不属于应税收入 、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其中,投资是指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而 资金使用后归还本金 要求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如果对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确,只要求本金一定归还,则属于借款行为。 因此,这种行为与收入无关,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增值税退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8〕151号强调,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 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据此,该企业取得的三废资源综合利用9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乱收费 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8〕151号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很明显,该企业支付给地方某职能部门的50万元 集资修路费 ,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不属上述审批权限规定的范畴,而属于 乱收费 项目,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而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受此项审批权限约束,可以在税前扣除。 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可视为不征税收入 财税〔2008〕151号要求,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据此,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300万元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需注意的是,这项规定是依据政府委托企业代办某些公益事业的款项需有专门的用途而出现的。同时,应满足如下2个条件:一是这类收入必须用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不能混作他用;二是批准级别是国务院,由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职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 责任编辑:Sylar 长期激励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