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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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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是指企业处于正常的营业状态之中,企业仍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业的状态下的企业一般都会有营业利润;存续是指企业实体虽然存在,但已经不营业了,并且存续状态下企业一般已经不生产了;存续状态下,企业时没有营业利润的。在业和存续都是属于企业经营状态,经营状态一般分为八种:存续、在业、吊销、注销、迁入、迁出、停业、清算。因为不同省份可能有细微的区别,一般在营、正常、经营、在营在册、有效、在业在册也是在业的意思�?岛褪杂狄谎�?开业和试营业是一样的,原则上没有什么区别�?狄话闶侵干婕熬昧煊虻哪诚罹没疃目��?灯毡橛糜谌〉霉ど绦姓芾聿棵判砜珊�,经过一番筹备,具备经营活动场所等必备条件后,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第一个工作日。或者把择日举行开业典礼的那一天,定为正式开业;而试营业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主要是经营者向消费者告知该营业场所刚开张,管理可能不周密、服务可能有欠缺、正在完善,但绝不是指可以不用交税或可以在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先尝试营业。企业存续的目的是什么?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从而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经济组织。在商品经济范畴,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什么是企业清算?企业清算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在业和存续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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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人:许磊 电子邮件:3187234971@qq.com 电话及传真:0571-87055750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3日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目前施行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现就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税额标准 1、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等市本级和义乌市,耕地为6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50元/平方米。 2、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舟山市等市本级和宁海县、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瑞安市、乐清市、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诸暨市、东阳市、永康市、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耕地为5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45元/平方米。 3、衢州市、丽水市市本级和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长兴县、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岱山县、嵊泗县、武义县、浦江县、兰溪市、常山县、龙游县、江山市、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青田县、遂昌县、缙云县、龙泉市,耕地为4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35元/平方米。 4、开化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云和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县,耕地为3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25元/平方米。 其中,市本级的范围包括所属各区,不包括县(市)。 上述非耕地是指除属性为耕地之外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二、浙江省人民《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关于《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2018年12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关于由省级提出全省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要求,我们在广泛调研、测算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额修改调整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依据 《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前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根据各市、县(市)经济总量及人均水平、常住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产业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征求意见稿》中将原先的4档税额(每平方米50元、45元、35元、25元)调整为新4档基本税额标准(每平方米60元、50元、40元、30元)。其中,对经济发达、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在原第一档税额基础上增加10元/平方米,并将原第二档至第四档税额各提高5元/平方米。《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4档基本税额标准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占用非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为鼓励利用非耕地从事非农项目建设,拟对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比占用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作适当降低,其中,第一档降低10元/平方米、第二档至第四档分别降低5元/平方米(即对占用非耕地的,仍保持2008年税额标准不变,此次不作调整增加)。《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非耕地基本税额标准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新拟的我省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见下表所示。 1、基本情况 2017年全省建设用地中占用农用地19.8万亩,耕地占用税入库64.96亿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0.61%,占当年地方税收入的0.93%。 全省63个市、县(市)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一亩的有44个,占69.8%,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元至五十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足零点五亩的有17个,占27.0%);人均耕地面积大于一亩的有19个,占30.2%,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六元至四十元。 2、参考因素 本次小幅度调整提高全省的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遵循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税负适当调整,各市、县(市)适用的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均在《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二是体现保护耕地的要求,我省耕地稀缺,全省人均耕地数仅为0.46亩(以2017年常住人口计),耕地复垦成本逐年攀升,大部分市、县(市)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按《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上限设定。三是耕地与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有所区分,适当降低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鼓励和引导非农建设项目更多地利用非耕地,体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使耕地占用税政策更有针对性、精准性。四是综合考虑各市、县(市)的经济发展规模及人均水平、人均耕地面积和产业发展及生态功能区规划等因素,使《征求意见稿》更具可行性和合理性。 3、可行性 《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额微调、税制平稳过渡的可操作性,各市、县(市)与其对应档次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总体匹配合理、可行。 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6个市(5个设区市和义乌市)适用第一档税额标准,占全省市、县总数的9.5%。《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盛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征求意见稿》将人均耕地面积不足零点五亩且经济发达的6个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5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基本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至60元/平方米,我们认为这样的调整是符合税法精神,也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 经济比较发达、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22个市、县(市)适用第二档税额标准(50元/平方米),占全省市、县总数的34.9%。 人均耕地超过一亩的和部分需要加快发展的共27个市、县(市)适用第三档税额标准(40元/平方米),8个经济相对困难县适用第四档税额标准(30元/平方米),适用第三、第四档税额标准的市、县(市)合计占全省市、县(市)总数的55.6%。 我省26个加快发展县(市)均适用第三、第四档税额标准。 4、合理性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中允许非耕地的适用税额可以低于本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为鼓励利用非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建议对非耕地的适用税额做适当降低,第一档中非耕地的适用税额比耕地的适用税额标准降低10元/平方米(降低20%),第二档至第四档中分别降低5元/平方米(实际上非耕地的适用税额与2008版的原税额标准保持一致),体现了减税降费大背景下耕地占用税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 经测算,我省耕地占用税新《征求意见稿》中占用耕地的平均税额为44.13元/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平均税额为38.65元/平方米,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平均水平不得低于30元/平方米的要求。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陕西省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

与英伟达正面交锋的AMD论文关键词:纳税评估 税源管理 必要性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也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针对目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上、方法上采取有效措施以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 Assessment 和 Au 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 审核评税 和 稽核评税 ,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 评税 、 计算机核查 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 雷达检测站 ,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常征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税务总局的政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罨蛲9┓⑵钡却胧�,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 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 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办法是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车辆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综合治税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拓宽信息来源、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办法。 (四)创新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就某方面问题提出警示,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其优点是能够指明纳税人某个财务指标处于非正常状态,能够指出纳税人财务指标的不均衡性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项目。这对于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和负税能力,明确加强管理和稽查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无法准确定位纳税人财务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二是无法有效测量疑点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标分析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数量经济模型深化纳税评估。这种方法是在总结指标分析定性评估优点的同时,针对其量化不足的弱点,基于经济学原理,利用数学模型技术来模拟企业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企业税基和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今后的评估工作应逐步实现指标分析与模型分析的有机结合,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 (五)要处理好应用信息技术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关系。 纳税评估工作必须依靠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支撑。但在信息化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纳税评估工作也不能停。计算机不是万能的,即使是有了信息化条件的支持,评估分析对象的疑点筛选工作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批量处理完成,但对某一纳税人具体深入的评估工作还要倚重人的手工作业、倚重税收管理员从税源管理实践中积累的活的工作经验。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评估中的作用,不断拓展其功能,提高计算机自动化批量处理的水平和准确性;另一方面也要特别注重税收管理员的实际经验的积累并充分发挥其能动作用,不能有所偏废,更不能片面强调信息化条件不具备而放松评估工作。 责任编辑:老A 浅谈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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