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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2023年8月21日更多推荐: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按价税合一记账的情况 凡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及外购固定资产、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按价税分别记账的情况 (1)国内外购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3)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国税发[2003]45号文对内资企业受赠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作出新的规定:受赠资产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 A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注塑机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00000元,配套模具价款4000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17000元和680元。则A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受赠时: 借:固定资产 117000 低值易耗品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待转资产价值 121680 期末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 121,68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0,154.4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81,525.60 (4)企业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在[例1]中,所取得的运费发票是定额发票,按税法规定,它是不可以抵扣的。 (5)企业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7)对运输费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注意:运费金额(包括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依7%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税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运杂费写在一起的不能抵扣。 2003年起铁路小件快运的运费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8)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理 [例2] A企业外购原材料一批,数量为20吨,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税金17,000元,款项已付,因自然因素入库前造成非正常损失2吨。则A企业正确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90,000 (100,000/20×1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0(90,000×17%)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700(100,000/20×2/1.17) 贷:银行存款 117,000 (二)生产阶段 1.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外购货物改变用途,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注意其与视同销售相区别。 2.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的账务处理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适用税率 (2)取得农产品抵扣凭证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损失货物的账面价值÷(1-扣除率)×扣除率 (3)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 [例3] A企业1998年8月由于仓库倒塌损毁产品一批,已知损失产品账面价值为80,000元,当期总的生产成本为420,000元。其中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价值为300,000元,外购货物均适用17%增值税税率。则: 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外购货物的购进额 =80,000×(300,000/420,000)=57144(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57144×17%=9714(元) 相应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9714 贷:产成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714 (三)销售阶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 [例4] A企业本月对外销售产品一批,应收取款项1,049,600元,其中:价款880,000元,税金149,600元,代垫运输费20,000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049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9600 银行存款 20000 [例5] A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的成本为50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00,000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企业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计算销项税额=800000×17%=136000(元) 借:应付利润 936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936000 贷:应付利润 936000 借:产品销售成本 500000 贷:产成品 500000 2.出口货物的账务处理 注意:出口退税时,企业自己计算退税款时的处理,借:应收补贴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收到时,再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补贴款。 3.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之间的关系: 共同点: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都没有离开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外购货物用于这些方面属于进项税额转出,所以不在视同销售的范围。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用于企业内还是外,都是视同销售。 投资与赠送在企业之外,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作视同销售。 [例6] 某水泥厂将自产水泥用于在建工程,成本价8,000元,不含税售价1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97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10,000×17%) 4.带包装物销售货物的账务处理 (1)单独计价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例7]A企业本月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售价为50,000元,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1000个,普通发票上注明单价为每个10元,款尚未收到。则其正确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68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53 (2)逾期押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8] 有一笔押金是2000元,当押金已逾期时,其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 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709.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0 5.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 (四)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当期出口退税发生额)-(上期留抵+当期发生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9] A企业本月外购货物,发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100,000元,本月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借方与额为20,000元,本月对外销售货物,取得销项税额合计为210,000元。则A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210,000-(100,000+20,000)=90,000(元),月末,企业会计作如下正确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次月初,企业依法申报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90,000元后,应再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工业企业应付账款的核算
问题:研发加计扣除备查资料答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案材料如下:(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六)“研发支出”辅助账;(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想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是多少天?180天还是3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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