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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财产损溢在会计实务中也指“待处理财产损溢”会计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经常设置两个明细科目。即“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财产损溢的含义待处理财产损溢是指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盘盈、盘亏、毁损的价值。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未报经批准前与资产直接相关,在报经批准后与当期损益直接相关。因此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的检查不容忽视。待处理财产损溢借贷方向待处理财产损溢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反映的是预备损失,也就是还未经过审批处理的、应该列入成本的财产损失。贷方反映的是预备收益,也就是还未被处理的待审批的、应该列入收入的财产收益。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什么内容1、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短缺与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如有盘盈固定资产的,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2、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可按盘盈、盘亏的资产种类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待处理财产损溢账务处理1、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2、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借贷方向是什么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备哪些优点?【答案】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一是发票样式更简洁。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二是领用方式更快捷。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纳税人可以实现“即领即用”。三是远程交付更便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方式相比,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四是财务管理更高效。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纳税人可以便捷获取数字化的票面明细信息,并据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降低接收假发票的风险。五是存储保管更经济。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与纸质专票相比,无需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后续人工管理的成本。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发票丢失和损毁风险。六是社会效益更显著。电子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审计主体具体包括: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即各级审计机关具体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授权性主体,包括审计机关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特派员等。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也可以向一些管理、使用预算资金比较多的部门派出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机关还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审计主体解释审计主体是指在审计活动中主动实施审计行为,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审计主体贯穿着审计信息产生过程的始终,对审计信息质量起着决定作用,是制约审计信息质量的第一因素。审计解释审计是由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的分类按审计活动执行主体的性质分类,审计可分为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具体如下1、政府审计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在我国一般称为审计。我国审计机关包括国务院设置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审计厅(局)两个层次。2、独立审计独立审计,即由注册会计师受托有偿进行的审计活动,也称为民间审计。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在发布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指出:“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3、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指由本单位内部专门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的独立审查和评价,审计结果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沟通的基本类型有哪些
餐饮业购买桌椅的账务处理怎么做?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3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8〕13号)有关要求,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自治区财政厅、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 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 )进行资格认定。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所在市财政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所在县(区、市)财政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经认定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条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2);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专项报告,包括报告内容应涵盖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见附件3);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七)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将相关材料移交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审核通过的,自治区财政厅与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市级税务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市级税务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的,市财政局与市级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县级税务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县级税务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的,县(市、区)财政局与县级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各级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存档。 第八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第九条 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联合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予以公布;市、县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公布文件须报自治区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按照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部门应当予以追缴。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部门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已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认定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二条 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已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税务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免税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自申请年度起计算。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宁财(税)发〔2017〕35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责任编辑:qzz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