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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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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8月30日,陕西省商务厅等13个部门共同制定了《陕西省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助力餐饮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全面加快恢复发展。通知明确,要多措并举降低餐饮业主体经营成本,不折不扣执行社保缓缴返还政策,千方百计落实税费加计抵减措施,分类施策创新金融支持保障措施,挖潜增效引导产业升级创新发展,持续发力完善惠企利民政策举措,持续发力完善惠企利民政策举措,密切协同强化政策落实组织保障。附件:陕西省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和省委省稳增长决策部署,扎实推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纾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助力餐饮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全面加快恢复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一、多措并举降低餐饮业主体经营成本1.鼓励市(区)、县(市、区)将餐饮从业人员列入重点人群,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餐饮业经营主体在防疫方面的支出给予支持,2022年原则不低于50%比例补贴支持。(各市区负责)2.积极引导餐饮互联网平台主动让利,进一步下调餐饮业经营主体在服务、推广、佣金等方面费用;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被确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餐饮业经营主体,给予阶段性定向优惠。(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指导餐饮行业社会组织、餐饮网络平台,开展网络营销赋能培训,鼓励餐饮网络平台制定阶段性让利措施,对充分应用网络平台的餐饮业经营主体给予定向流量扶持。(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4.落实国有房产减租举措,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承租国有房屋的餐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它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适度减免费用,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省财政厅、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2022年为餐饮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减免相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积极开展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统计符合条件餐饮业经营主体清单和用电量,打包参与新能源市场化交易,力争成交电价在原目录基础上下福(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区按职责分工负责)7.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钚形�,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业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折不扣执行社保缓缴返还政策8.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我省餐饮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业经营主体按规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餐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发放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区)、县(市、区),可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足额缴费的餐饮类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鼓励企业稳岗留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千方百计落实税费加计抵减措施1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餐饮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按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对我省餐饮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3.加大餐饮业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度新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负责)14.推进减税降费直达快享,根据餐饮业经营主体特点,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及时宣传解读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等方式提供便利化服务。(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分类施策创新金融支持保障措施15.鼓励餐饮企业入驻“秦信融”平台,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发挥平台融资增信功能,逐步将餐饮业经营主体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为金融产品开发、贷前贷中贷后信用管理等提供便利。(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6.拓宽餐饮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运用力度,强化信贷支持;在交易真实、风险可控前提下,丰富创新应收账款、保单质押等融资方式,缓解企业融资难。(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7.鼓励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餐饮业融资增信支持,创新适合“首贷户”等业务的金融产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向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8.鼓励各市(区)出台餐饮业经营主体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贴支持措施,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探索制定餐饮业普惠型综合保险,提升理赔效率。(陕西银保监局、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9.持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红利,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餐饮业主体经营成本;推动餐饮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行股份、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挖潜增效引导产业升级创新发展20.引导餐饮业经营主体持续提升疫情应对能力,客观对待困难挑战,坚持以消费需求为导向,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探索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的经营模式。(省商务厅、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1.引导餐饮业经营主体连锁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预制菜”新业态,建设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推动“厨房+”经营模式。(省商务厅、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2.统筹用好各类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数字化转型、餐饮聚集区改造提升、特色美食品牌打造、菜系挖掘传承等方面倾斜,引导餐饮经营主体智能化改造,推动餐饮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跨界融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3.大力发展餐饮绿色消费,聚焦食品原料、加工操作、环境卫生、包材选用、打包配送过程等环节,规范指导经营行为,全过程推行绿色发展理念。(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持续发力完善惠企利民政策举措24.扩大餐饮消费券发放范围,依托主流餐饮网络平台,拓展支付宝、微信、抖音等网络新社交平台促消费功能,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让利活动,提高政策覆盖面、公众知晓度和应用核销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5.利用“陕西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名录库)打通政企信息服务通道,实现市场主体扶持政策、消费券、免费核算抵扣电子券等宣传全覆盖和“点对点”信息推送。(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6.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通过落实品牌连锁企业主体责任,实行连锁总部统一办理经营许可证,连锁门店报备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型模式。(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7.共享市场主体数据信息,通过省数据共享平台向商务等13部门推送全省餐饮业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助力部门依职分析数据,精准施策。(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8.鼓励各市(区)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不影响通行、落实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出台餐饮业适度放开外摆经营措施,对餐饮聚集区、开放空间、沿街餐饮消费等场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9.鼓励各市(区)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举办形式多样的美食节、美食周等餐饮促消费活动,全面提升餐饮发展信心,激发餐饮消费活力。(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0.鼓励各市(区)通过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餐饮业经营主体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加大对开展为老年人配餐、供餐、送餐企业的扶持力度,按“保本微利”原则给予适当扶持。(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密切协同强化政策落实组织保障31.各市(区)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出台实施细则,加强统筹谋划,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形势分析,强化政策储备,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32.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及时跟进解读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33.各有关餐饮行业商(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反馈行业发展动态,为企业解难、为行业服务,指导餐饮业经营主体用足用好政策措施。北京 010-82330080天津 022-59082800内蒙古 0471-3911905新疆 0991-2692313大连 0411-84113979河北 0311-68023336山西 0351-2475100陕西 029-89652843江苏025-66165230安徽 0551-65285788湖北 027-88864648湖南 0731-85581096重庆 023-68813296 0771-2368233福建 0591-88112295云南 0871-65357558江西 0791-86585919广东 020-66380098甘肃 0931-2683791宁夏 0951-3913499贵州 0851-85986991珠海 0756-6882280深圳 0755-86703726 0431-81967399青岛 0532-80914799苏州 0512-81887380河南 0371-67770586海南 0898-68560672辽宁 024-66892810山东 0531-62331808浙江 0571-89715374四川 028-85954885黑龙江 0451-82515139编辑推荐: 活动说明:此抽奖活动会随机抽选幸运用户,并非所有人可见。参与后优惠券仅限48小时内使用。2022年税务9月征期日历(一图收藏)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称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他们主要是依靠捐赠获得活动资金,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捐赠的业务,一般通过捐赠收入科目核算,具体的账务处理怎么做?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收入的会计分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科目: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业务活动成本等。捐赠收入的核算(1)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2)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解除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贷: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3)期末,分别结转余额(结转后捐赠收入无余额)①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贷:限定性净资产②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贷:非限定性净资产短期投资是什么?短期投资是指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是企业用活资金的一种策略,当企业拥有的货币资金过多时,存在银行又不太合算,就可以用部分资金作短期投资,买股票、国库券之类的有价证券,以获得更高的收益。短期投资属于流动资产,它具备下列特点:1、该投资必须随时可以上市流通。2、有意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将其转变为现金。3、容易变现。4、持有时间较短,短期投资一般不是为了长期持有,所以持有时间是不准备超过一年。但这并不代表必须在一年内出售,如果实际持有时间已经超过一年,除非企业管理当局改变投资目的,即改短期持有为长期持有,否则仍然作为短期投资核算。5、它是不以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为目的而作出的投资。稳岗补贴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简介: 作为新所得税法的重要补充通知,59号文的出台,不仅使企业在进行合并重组时有据可循,也填补了我国所得税法对有关处理规定的一项空白。 一直以来,企业重组清算的所得税纳税,是业内关注的重点,更是难点。 今年5月中旬,被期盼已久的《》(以下简称 59号文 )终于出台了,其中包含十三大点,众多小点,应该说比较复杂,需深入理解掌握。 为帮助企业准确解读,记者专访了在59号文制定过程中,参与讨论并提供重要建议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并购税务服务北方区主管合伙人朱桉先生。 突破 应该说此次59号文的内容,是一个突破,不仅对我国所得税法相关内容做了重要的明晰和补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 朱桉如是说, 例如,59号文中大概有80%的内容与美国的相关法规相似。 谈到59号文对企业重组将产生的具体影响,朱桉总结道:首先,59号文的出台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体现了公平性的税法精神,使内、外资企业重组税务成本得以统一;其次,59号文的出台弥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未就特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规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的空白,为企业特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引;再次,59号文规定在特殊重组中,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这将有助于推动跨境重组活动。 那么,与之前的政策相比,59号文存在哪些异同呢? 据朱桉介绍,对外资企业而言,国税函[1997]207 号文件(以下简称 207 号文 )是 两法合并 前涉及重组税务处理的重要文件之一。而59号文与207号文都允许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重组交易给予税收递延处理并以成本作为相关的计税基础,新旧政策的一致性,使企业不产生相应的应税所得或损失。 大家知道,207号文仅适用于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而59号文对适用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的基本条件则予以了具体说明,还对跨境重组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此外,207号文没有对支付对价的形式予以限制,而根据59号文的规定,支付对价形式的不同将直接影响重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重组。因此在新的政策下,支付对价的形式显得十分重要。 新意 朱桉认为,59号文提出的最大的创新和亮点有两个:一是特殊重组,二是计税基矗 在特殊重组中,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对此,朱桉解释道:在有些情况下, 重组相关的收益可在10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这些政策其实就是给了企业在重组税务成本上的一个递延或达到类似 分期付款 的效果,从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企业重组提供优惠的税务待遇。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已经或多或少地出现不良资产。通过重组整合,将使大型企业节约大量管理成本,之所以之前整合较慢,重组方式少及税务成本不确定是其中的重要因素。而59号文的出台,其实是为大型企业集团内部重组 开道 。当然,59号文也有望促使一些在国内有多处投资的外资企业集团出于合理商业目的而采取整合措施。 在59号文中, 计税基础 概念被提出并强调,这使得企业的相关纳税行为更加明晰、准确、规范,也有助于企业增强税基意识,提高企业税务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而推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当然,这给目前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相关数据的准备和记录工作。 应对 政策的创新之处,给企业带来了不少隐性的利益,但同时也暗含着相关的风险,企业需要充分把握,认真应对。 对于适用免税重组条件的企业,如果企业选择特殊重组,要特别注意自身的重组活动必须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应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且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以及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必须符合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如果要证明自己适用特殊性重组规定,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相应的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这些问题一旦处理不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截至目前,有关部门尚未提出具体的资料要求。朱桉认为企业可以根据通知中适用特殊性重组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在进行资料准备时注意下列方面:重组类型界定、重组完成日、重组业务中涉及的基本经济业务(资产转让、置换,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和当事人、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说明和合理商业目的说明、经济业务的作价、中介机构的评估书、有关资产或债务的重组业务发生前后的计税基储有关纳税事项或责任的承继规定等。 计税基础的提出,要求企业首先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准确分析并计算 企业并购重组前后的 计税基础 ,且养成惯随时调整。 需要强调的是,在新所得税法出台后59号文发布之前这段时间已经发生相关业务的企业,要追溯处理,补齐相关手续和资料,否则日后一旦被查到资料缺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另外,朱桉强调,企业在做税收筹划中,存在风险最大、最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思想上要足够的重视,二是应事前提早做准备。 疑义 关于59号文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难点及有待完善之处,朱桉逐一分析了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首先,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适用特殊重组需要有合理商业目的,然而由于相关判例及政策指引的缺乏将使 合理商业目的 的判定变得较为困难。 其次,规定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而75%的比例可能有些偏高,一些行业的相关行为可能会受到影响。 再次,适用特殊重组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是经营的连续性,实际操作中可能较难把握。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活动会根据市场条件的改变而做出调整。然而,目前尚不确定由于经营需要或市场需求(如产品提升、科技更新、客户需求变更等)导致的经营活动变化是否会被认为是 实质性经营活动 的改变。 最后,对于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这个规定中 12个月 的时间是否应适当缩短,如6个月,或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区别对待,这样操作时可能更灵活些,国际上大多数也是采用了相对灵活的处理方式。 责任编辑:冠 税控之道

四个营改增“增效剂” 都有哪些“含金量”?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转账支票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对于转账支票的填写常识有什么?转账支票的填写常识1、支票的正面不得涂改,否则支票将无效。2、如果收款人发现支票不完整,他/她可以补充填写,但不能更改。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第一天和最后一天计算在内。有效期在节假日会延长。4、支票是见票即付,而且是匿名的。(丢失的支票,特别是现金支票,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如果支票没有被人冒领,则支票在存款银行丢失;如果支票被人填写,则支票在存款银行丢失;如果支票没有被人填写,则支票在票据交换中心丢失。5、如果出票人签发的现金支票背面有�:挠≌�,可以将�:挠≌虏婵�,重新盖章。支票丢失找回的程序是什么?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由于丢失、被盗等原因,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1)出票人遗失或盗取已签发的内容完整、可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应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部分的支票挂失申请表(可由银行对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样式和印章,并向开户银行提出止付申请。如果银行发现支票未被支付,在收取挂失手续费后,银行将接受挂失,并在挂失者的账户上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和挂失日期。(2)收款人遗失或盗用可直接从银行提取的支票,还应出具公函或相关证明,并填写两份挂失和止付申请书,由付款人签字认证后,再到收款银行申请挂失和止付。其他相关手续同上。转账支票可以入个人账户吗?公司转账支票可以开给个人,可以转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付款,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以下付款依据。1、薪资协议和收款人名单。2、获奖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单位等与付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或支付给个人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发奖或承销部门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证明。5、债务或产权转让协议。6、贷款合同。7、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产品和矿产品的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支付的证明。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税款的,扣缴单位在支付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缴税证明。支票丢失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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