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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公司董事的董事费应当按什么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答案】《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董事费发放给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税;发放给未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税。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合同负债是否包含增值税?
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我公司作为总包方需要代发分包方农民工工资,请问由谁代扣代缴?【回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那么,总包方在代发农民工工资过程中,是否属于“支付所得的单位”?《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 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点击图片即可报名)还想学更多财税知识吗?快来看讲解的吧!梁石老师:正�?趴翁锰匮嫡阶�。高级会计师、高级税务顾问,是实战专家型的企业管理创新者。从业近30年,欧资企业背景,深谙建筑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政策,同时有数十场诉案经历和10多个项目的结算审计谈判经历及20多个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经历,助你解决建筑房地产企业的痛点和难点,并授予您晋升加薪的秘笈。善于从细节入手把控涉税涉诉风险并大手笔地进行涉税筹划,先后为多家房地产企业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为相关顾问企业节税数千万元,是建筑、房地产企业的财税法务专家,常年笔耕不辍,已先后在省市级期刊上发表论文30篇。本次课程以营改增的系列政策为切入口对于政策进行充分解读,以答疑的方式来消化政策落地过程中的各种实操问题。施工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既要和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需要和供应商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如何签订合同,合同当中涉及到的各项交易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应税行为,包括: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这些应税行为应该开具什么样类型的发票?其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在合同当中的如何设定相应的条款?合同条款的设定,既考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也考虑到新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设定,即从“业务,法务,税务,财务”四务融合的角度去管控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用案例解读建筑企业的3个维度:包括增值税维度,所得税维度,会计维度,让我们轻松去驾驭建筑企业的每一个环节的交易财税处理。 面对如此新格局,建筑企业务必遵循基本的游戏规则去承揽工程业务,这个基本游戏规则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的法律法规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之一,本次课程深入浅出地解读实务操作过程中的涉税政策,以最实用的案例为抓手让您轻而易举地去领悟税收政策的核心要点,最终能够实现“五个正确”:正确签订合同,正确开具发票、正确取得发票,正确纳税申报、正确地处理账务,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更多各行业的晋升经验,税务知识,账务处理,天天可看(听直播,立领代金券,最高可领100元�。�,惊喜多多!尽在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 社保三方协议如何与税务关联?
一、公司办公室买的桶装水,会计竟然计入“职工福利费”案例:今天查看一家公司老会计做的账,发现该家公司的老会计,把平时办公室购买的桶装水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从而导致公司历年来的福利费一直大大超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但是老会计从来没有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留下了非常大的涉税风险!殊不知,好多账务风险都是由于会计不懂政策,错误的入账人为造成的。桶装水计入什么科目?公司办公室购买的桶装水,属于“管理费用-办公费”哪些费用属于福利费?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舰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二、1090元的高铁票,会计竟然错误的计入“差旅费”!案例:我单位的员工回家探亲,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允许报销员工探亲期间来回高铁票,4月份小王报销探亲车票金额109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元 贷:银行存款 1090元请问:以上处理是否正确?这张车票能否抵扣增值税?答复:以上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错误的,这张1090元的高铁票不是差旅费,属于福利费,是万万不得抵扣增值税的!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90元 贷:银行存款 1090元结转福利费: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09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90元提醒:若是报销的车票按照福利费来抵扣了,应转出: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元 贷:银行存款 1090元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9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0元政策依据:参考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参考二:《、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参考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舰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三、一台2000元打印机,会计竟入管理费用!案例:A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本月购买了1台2000元的打印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看到税务上有个政策:(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会计处理如下:把办公室购买的打印机计入了“管理费用”2000元打印机到底计入哪个账户?答:打印机属于固定资产中的电子设备类,在会计核算时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账户,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打印机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按月折旧(假如按照3年折旧,预计净残值率按照5%)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52.78元 贷:累计折旧 52.78元给会计人的5点善意提醒:(1)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会计与税务是两回事;(2)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3)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购入的当月,从来没有一次性折旧法;(4)(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只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既可以享受,也可以不用,自行决定;(5)上述优惠政策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手续,企业只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报表即可。政策依据:(1)《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更多推荐: 常见的采购入库的存货暂估入账
你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了吗?收到后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答案】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基金管理人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如何区分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