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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企业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坏账)的涉税处理
请问公司经常向自然人股东借款,无息,有税务风险吗?政策依据是?什么情况下没有税务风险?答复公司经常向自然人股东借款,无息,有税务风险。一个是个税风险,因为属于关联交易,可能存在被税务部门核定调整征收个税的涉税风险。再就是其他应付款挂账金额太大,占比异常,容易触发税务风险评估,怀疑存在隐匿收入偷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当然: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借款,无息,若是存在正当理由,则税务风险也不大。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注意上述条款被称为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条款,好多个人交易中经常会面临这样的涉税风险。比如:对于增资扩股中,对于低价增资,如果新股东入股价值不符合公允价值,也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有以增资扩股的名义进行利益转移嫌疑的,税务局有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关反避税条款核定相关各方的个人所得税等。更多推荐: 有企业被查!咨询费过高将被税务局预警......
预缴增值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答案】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加入正保会计网校,可随时向老师进行提问哦~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政策后,没有税源采集信息怎么进行财行税合并申报?
财税问答:个人所得税现金流量各种节能环保的措施我们都耳熟能详,那么关于节能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你是否也了如于心了呢?今天,为您一文整理清晰,快来get一下吧~一、企业所得税节能、环保税收政策包括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项内容。0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02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此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确定。0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二、增值税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0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0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三、车船税根据《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四、车辆购置税根据《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更多财税新政请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税实务选课中心,推荐阅读: 热词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