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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续一年多的低迷后,2015年楼市是否会出现回暖拐点?刚刚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会否对降低房价形成 倒逼 ?试点多年的房产税全面铺开到底还有多远?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就这些问题展开了热议。2015年楼市 拐点 会否出现?刚刚过去的2月,北京二手房成交价格连续5个月上涨。统计局公布的 1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也一改过去 跌跌不休 的态势。全国房价步入2015年后开始显现止跌迹象,特别是一线城市整体房价率先出现反弹。种种因素,是否意味着楼市已进入回暖通道?对此,两会代表委员普遍持谨慎态度。 2015年楼市总体看较之2014年有所好转,特别是北上广深一线城市随着多重利好因素刺激,楼市因刚需会有一个短暂的区域性回暖。一些环境较好、空气清新的省份,房价也可能企稳回升。 全国政协委员、海南奥林匹克花园有限公司董事长冯川建说, 总体看,楼市整体大幅上涨的可能性不大,但大跌的可能性也不大。 全国政协委员、星河湾集团董事长黄文仔则表示,今年房价依然不乐观,楼市想再回到2年前的高增长时代已无可能。不过再想房价下降有可能会失望,二三线城市则肯定有下行压力。截至2015年1月底,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监测的35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库存总量为27121万平方米,环比下降0.7%�?獯嬖诹�11月的上涨后首现下降。全国政协委员、大连市工商联主席马世侠表示,2015年楼市主旋律依然是去库存。随着市场去库存速度的加快,房地产企业降价促销、以价换量开始减弱,房价企稳回升的可能性会有所增加。一线与二三线城市的市场分化将进一步加剧,前者因大量刚需,房价难下跌,后者估计相当一段时间都难以回暖。不动产登记能否 倒逼 房价下调?3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给广大公众带来了促进房产反腐、 倒逼 房价下调等诸多期待。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行监事梅兴保认为,不动产登记把原属不同部门监管的财产登记予以统一,对房产投机和房产腐败势必有抑制作用,短期内确实对房市有一定影响。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因此长期看很难 倒逼 房价下调。上海中原地产研究咨询部经理卢文曦告诉记者,不动产登记正式出台前夕,局部地区确实出现了抛售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预期,二手房的出售数量也有所增加,但是未来对房价的实质性影响仍然有限。冯川建说,过去一直对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直接导致房产成为过去十年财产的主要藏匿形式。进行不动产登记后,多套房产持有者会将一些房源投入市场,一些竞争优势不明显的楼盘和项目会受到一些冲击。但是仅仅靠不动产登记就会推动房价大幅下跌也不太现实。代表委员们一致认为,不动产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制定调控政策不仅缺乏基础,而且容易发生偏差。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动产登记对促进房价调控至合理区间还是有很大积极作用。房产税会否在2015年推出?房产税在上海、重庆等地试点已4年多,至今迟迟未有进展,全面开征房产税到底还有多远?记者采访的多名代表委员均认为,2015年房产税出台的可能性很校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介绍,目前针对房产税的立法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方案,因此房产税的推出肯定尚需时日。 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税的定位。社会各界对于房产税赋予了太多的功能,寄予了太多的期待,例如反腐、降低空置率等。一个税种承担不了这么多的功能。 郝如玉说�:氯缬癖硎�,当前不倾向用全国的数据来征收房地产税。由于房产税是地方税,征收也是用来充实地方财政,倾向于以省为单位征收,因此只要本省内部统筹协调即可。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为了推进房产税做准备,有没有跨省的不动产登记、房产信息是否全国联网,与对房产税的出台都没有必然联系。对于房产税开征的具体方式,代表委员们则意见不一。黄文仔认为,房产税应从比较低的税率开始征收,而且应该按照人头统筹考虑,如果只对新增房屋收税不公平。梅兴保则建议,一般家庭自有住房和有多套房的家庭应该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在郝如玉看来,如果按照 首套免税、二套优惠、三套征税 的做法,将会对居民的行为和心理产生不良导向。但按人均面积征收也存在缺点,对于在全国多地有住房的人,如何平衡一线城市和三四线城市的征收标准也是问题�:氯缬癖硎�,房产税要兼顾公平,但如果每套房屋都征收也不现实。 个人倾向于小切口的改革,针对少部分人征收。 她说。确保楼市健康走向要根治 捂地囤地病 经济进入新常态,楼市走向依旧牵动百姓的心 2015年房价到底是涨还是跌?中国楼市何时告别暴涨暴跌实现健康合理发展?从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的口中,有一个信号非常明确,那就是要确保楼市健康走向,未来房地产调控还是得多在土地上做文章,挤出政府和企业手中的闲置用地,以增加实际土地供给,真正根治好 捂地、囤地病 。前些年房地产调控的着力点始终在需求方面。从控制家庭购房数量、限制外地人购房,到上调首付比例、提高二套房贷利率等,都是在消费者这头加以抑制。作为一种打压过高房价的硬措施,这么做短期内肯定会挤出过度投资和投机需求,有利于房价降温。但是如果将限购作为唯一手段并且持续使用数年,恐怕不仅会误伤部分合理的购房需求,也不利于房地产整体健康发展。与少数购房者的过度投资、投机相比,一些地方政府和房企 捂地 甚至故意推高地价,才是真正该治的 病 。该开发的不开发,建房的没建房,最终导致供求关系不平衡,房价自然很难走向合理轨道。坚持盘活存量,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是正在参加两会的不少代表委员的建议,也是调控房价的关键所在。2014年土地督察机构已经清理出批而未供土地1300万亩、闲置土地100万亩,不妨从这入手,该查的查,该罚的罚,该建的建。真正将这些闲置土地用到实处,楼市才可能避免再次上演 疯狂的房价 。 责任编辑:泥巴姐 药品的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的会计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如何做会计分录?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1、发生需要转出时:借:库存商品等(原材料、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2、月底进行结转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注意:退货不属于进项转出,直接凭对方开的“销项”负数发票直接冲减进项税额: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什么是增值税?是指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提供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月末结转如何做会计分录?
企业垫付运费冲减应付款,应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并根据费用归属部门计入对应科目,其会计分录应怎么写?垫付运费冲减应付款的账务处理 垫付运费因为不应该由本单位支付,所以做个往来就可以:1、垫付时的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XX单位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2、收回垫付运费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XX单位用其他应收款或者应收账款都可以,其中用其他应收款较多,在实际工作中,按自己的惯就可以。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该款项是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贤急附�、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款项。管理费用冲销其他应付款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款借:管理费用(红字)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该科目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用当期的损失或利益进行核算。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暂收和应付和款项,具体是指企业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利润、应付工资等以外的暂收、应付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方式有哪些?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内涵:是指企业应当在发生商品、提供劳务,同时取得索取价款或收讫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1)采取交款提货销售方式,无论产品(商品)是否发出,只要货款已经收到,提货单和发票账单已经交于购货方,则销售收入已经实现。(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或本期实际收到的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3)采取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收到购货单位的预收货款时,只要产品(商品)已经发出,则销售收入已经实现。(4)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5)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代销商的业绩会费的,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收入:另一种是买断代销,应当有和代销商签订相关凭证后计入该企业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6)委托银行收款或采取托收承付销售方式,在发出产品(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7)采取商业汇票结算销售方式,以收到购货方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投标保证金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公司提供免费午餐如何写会计分录?税务部门在查账之后,经常会用一些惯常手法进行处理。作为会计的你,是否只能接受这些可能 证据不足 的处理意见呢?他们处理的方式方法真的完全正确吗?真的有法可依吗?再看看这俩问题:企业白条入账税前扣除,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处罚?机动车发票的发票联与抵扣联盖了章到底能不能抵扣?看到这两个实务问题,会计们是不是都得琢磨琢磨到底咋处理呢?总之是不能马上得出结论吧?作为我们会计来说,如果在被查之前,就可以熟悉法理法条,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就不会害怕稽查人员登门拜访啦。即使有异议,我们也有法律武器傍身呐!不罗嗦啦,下面将由实务专家何成实老师教你应该如何反稽查,老师不仅对财税政策法理法条熟悉到每条都可以信手拈来的地步,更能见招拆招,将其准确运用到会计实操工作中去�:卫鲜Υ吹牧礁雠鬃┮竦睦�:一个关于发票,一个关于进项税抵扣。两个小案例都非常经典,抽丝剥茧分析的十分透彻,看过之后给人豁然开朗的感觉。实不相瞒,学员看过之后,立马就对何老师生出了滔滔的敬仰之情。感觉这样严谨做学问的人真的已经不多啦。实操一:企业白条入账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处罚 什么是真正的以票控税案例:甲企业租房给乙,在收到乙企业租房款时,开具白条,乙企业以白条入账并在税前扣除。现阶段部分基层税务部门的处理方法是以没有合法凭证为由,要求乙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甚至定性偷税�?�。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直接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那么真的正确么?首先从法理上来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真实合理的成本准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法》这一实体法赋予了企业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真实合理的成本的权利,而基层税务部门要求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是一种对《企业所得税法》赋予纳税人一项正当权利的剥夺。那么基层税务部门有没有权利进行剥夺呢?如果基层所依据的法律效力比《企业所得税法》更高,按照立法法上位法原则,毫无疑问,基层是可以按法律剥夺这项权利的。然而,只可惜的是,基层所依据的不过是发票管理办法和几个总局规范性文件,且不说发票管理办法与这些规范性文件内容本身就从未明确规定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便明确规定了,最高的法律层级不过是发票管理办法这一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有权利剥夺上位法律赋予企业的正当权利吗?接下来再说下基层税务机关这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另一个问题。还是以上面案子为例,假设甲为了少计收入所以没有开具发票,而是开具了白条,这时候,如果调增乙应纳税所得额,很显然是将甲应承担的所得税转嫁到乙的身上。我们知道,征税实质上是属于行政征收的一种,自然要具有行政征收所应具有的特征。而行政征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征收法定: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特别是侵益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不容。也就是说,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相对人,都是法定,没有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更改。而基层调增乙的应纳税所得额,实质上是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征收金额的更改。在这里,可能有人会认为,甲应承担的税收并没有转嫁到乙,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还是可以对甲进行征税的。我们知道,在交易中,一般有一方的收入,必有一方的支出,如果税务部门对甲征税,那么将造成既承认一方的收入,又否认另一方为此付出了支出,这未免自相矛盾。接下来再说说为什么基层税务机关喜欢或是惯调增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些年,国务院一直强调要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之所以强调,是因为过去,我们的执行,与服务型相差甚远,以最近的证明 你妈是你妈 为例,明明政府机关自己通过内部系统可以调出真实资料,却非要个人去跑路开具证明,这实质反映的正是政府机关自身的不作为,将职责进行转嫁。同样的,基层税务部门为什么要调增乙应纳税所得额?让乙来承担不该承担的税负?按道理来说,甲企业少缴税款偷税了,身为稽查局,专司偷逃骗抗,你应该对甲企业进行稽查,然而我们的机关为了减轻自己的工作量,反而简单粗暴的判定乙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甚至按照偷税对乙企业进行�?�。无形之中,将本应由稽查局承担的查缴甲企业偷税的职责转嫁到了乙企业的身上。现在税务部门有个很流行的观点:如果没票准予扣除,那么以后发票的公信力是不是会大打折扣?对现行征管体系将是巨大冲击,得不偿失。必须要承认,发票制度在过去,为税收起了很大作用,而相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也不可能取消。但是发票制度的目的是什么?以票控税。然而在基层执行时,为了自己的方便,本末倒置。我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该归企业所得法,发票的归发票,这才是真正的正本清源。举个例子,我国禁止私人拥有枪支,例如乙卖枪给甲(对甲将要买枪杀人的动机不知情),将会依据《刑法》枪支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如果甲买了枪杀人,将按杀人罪进行处罚。这本是毫无疑问的事情,然而到发票上,却成为了不可思议。对于发票来说就成了:乙违返枪支管理规定卖枪给甲,导致甲持枪杀人,所以乙被判杀人罪。即:乙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没有向甲要发票,导致甲不开票从而偷税,所以乙被判定偷税补税并�?�。这个例子不知道大家看明白没有,按理来说,乙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来处罚;甲偷税,应对甲进行偷税处罚。结果执行时,却成了乙按偷税来处罚。发票的归发票,所得税的归所得税,结果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时却完全混在了一起,这才造成了 甲杀人,乙被判 的奇怪结果。那么什么是发票的归发票呢?还是以上面案件为例,假设甲如实申报,仅因为没票所以开具的白条,即甲在应当开具发票时,开具了白条,也就是说以白条这一其他凭证代替了发票的开具作用进行了开具,符合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规定,依照《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进行处罚,同样的,如果乙以收到的白条代替发票税前扣除的凭据的作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进行了税前扣除,那么当然的也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进行处罚。而假设甲为了少缴税款,而不开具发票,开具了白条,乙以白条入账税前扣除,这时候,如果乙想要税前扣除,只需要证明与甲的交易真实合理;但是,与此同时,由于乙没有向甲索取发票,导致甲少缴税款,则自然可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四十一条规定对乙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事实上,在实务中,过去,由于信息化很低,在基层执行时,要想协查到甲是否少缴税很麻烦;然而现在,随着大数据库的建设,以及协查系统的完善,对甲进行异地协查已经完全可行。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乙这一为了能税前扣除,而主动提供证据的帮手在,又有什么不可能?发票的归发票,所得税的归所得税。将发票与所得税分清,正本清源,既符合法理,又不至打击到现行征管体系,这才是真正的以票控税。(这里再补充一点,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处理时一般不仅仅是调增乙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会依据征管法六十三条按照偷税进行处罚,可是依据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睿还钩煞缸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劢梢逦袢瞬扇∏翱钏惺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睿还钩煞缸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乙既没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也没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更不符合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情形,同时是如实申报,不存在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知很多基层定偷税的依据又何在呢?难道仅仅是因为惯例?)实例二:机动车发票的发票联与抵扣联盖了章到底能不能抵扣?部分税务部门通常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同时,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抵扣 的规定,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那么是否正确呢?寻其根源,(国税函〔2006〕479号)之所以有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的规定,是因为那时候,机动车发票的认证系统是由百旺公司开发的,而那时候的百旺公司技能还没有达到能认证盖了章的发票的程度(那时候航信已经开发了专票认证系统,可认证盖了章的专票)。税务总局为了防止企业出现拿了机动车发票结果认证不通过的现象出现,所以就专门在国税函〔2006〕479号中规定了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几年前,百旺公司专门出了个软件补丁,这之后,机动车发票认证系统完全可以对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进行认证并通过。同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更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加盖发票专用章作出了明确,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下位文件的国税函〔2006〕479号文却规定不准许盖章,这时候按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自然下位的国税函〔2006〕479号文里关于发票盖章的规定无效了。这时候,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自然能够抵扣了。【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万法不离其宗,无论是企业也好,税务执法部门也好,如果不讲法理,最后往往像无头苍蝇,四处乱撞而不得其门。转载本文请注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泥巴姐 冷老师分享纳税创新思维,助纳税人实现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