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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转账支票来说,在使用时需要符合其使用情形,需要合规合法,转账支票该如何正确背书?转账支票的正确背书1、检查对方公司给的支票是否有要求,需要满足双方的需求;2、支票背面背书栏须加盖个人印章,填写身份证号码,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转账支票收款人填写对方姓名,本公司不会在转账支票背面盖章。4、收款人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背书栏加盖收款人专用财务章和法人章,填写银行收据,交至收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注:转账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在这种情况下,转账支票的背面不会加盖任何印章。收款人将在转账支票背面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开证机构名称。赎回存入个人在存款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收款人的个人账户必须是结算账户,其他储蓄账户不能转账。转账支票和电汇的区别是什么?1、不同的含义转账支票是由实体签发的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中提取资金的证明。一般转账支票不能以现金提取,只能用于转账。电汇是指以电报方式汇款,付款人将一定金额的款项存入汇款银行,由汇款银行以电报或电话方式转至目的地分行或代理行,并指示汇入银行付款。给收款人一定的金额。2、不同的特点转账支票的起始点没有限制;可以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经出票人授权,出票人可以改写转账支票收款人的姓名和金额。电汇简单、轻松、灵活、方便;汇款人主动向异地付款的结算方式;除单位间资金划转外,还可用于异地个人支付相关资金,也可适用于异地个人。3、程序不同转账支票的客户将汇票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到开户银行进行转账,或直接到开户银行付款。电汇需要汇款人填写电汇单,到银行柜台办理。银行一般在当天办理电汇业务,在邮寄过程中不占用汇款资金。转账支票遗失怎么办?
问题:摘要写发票号么?答案:记账凭证摘要是简要描述业务内容,不要求必须填写发票号。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要与单位的业务实际紧密结合,力争做到便于查询、统计、汇总、分析,同时摘要应语义通顺、简明扼要。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频道, 财税问答精选
早在年初就被命名为 深改元年 的2014年,在累累硕果、声声赞叹中落下了帷幕,也留下了众多话题与期待。2014年,作为普通国民,我们有了 宪法日 ,重申了法律的尊严和对法律的敬畏;简政放权力度加大,更多市场主体活力被释放 而这些,在税收领域都一一有所映照。我们将这一年税收领域的变化,凝聚成8个词语。这些词,来自大政方针也来自纳税人,来自宏观调整也来自税收细节。它们汇聚在一起,是一幅壮丽写实的画卷,描绘着这一年的变化、收获,寄托着下一年的期待、希望,而你我,都是这描画之人。依法治税依法治国,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语。2014年却因这4个字而载入法治建设的史册。金秋十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的总目标,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12月4日,孩童诵读宪法,大人重新阅读这部根本之法,在对宪法树立更根本、更崭新认识之中,人们度过了首个宪法日。这一年,打虎拍蝇、重审冤假错案,法律对公民生活的保障更进一步。依法治国新阶段大幕徐徐拉开,与人们经济生活息息相关、与法治进程关系密切的依法治税,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税收法定则是依法治税的关键所在。2014年,已经被关注多年的税收法定有了极为重要的突破。长期以来,税收法定已被呼吁多年。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中,18个开征的税种中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其他15个都是国务院条例、规定,这15个条例中有多个已制定多年。就在2014年最后一个月,立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做出进一步细化,即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税收法定与依法治税将向前迈出坚实的一步。这一步,走在2014年年末,而从年初开始,就已能找到伏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这是 税收法定 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而税收法定无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2014年全国 两会 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明确表示, 全国人大将加快落实 税收法定 原则 ;部长楼继伟随后表示,今后要加快立法程序,逐步把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此外,2014年8月,作为财税领域 龙头法 的预算法完成20年来首次 大修 ,自2015年起实施。这项改革不仅将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从源头防治腐败。同时,审核重点由收支平衡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并为地方债务管理套上 紧箍咒 。依法治税,在2014年厚积薄发,2015年必将结出硕果。简政放权简政放权是2014年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截至2014年底,国务院已经先后取消和下放超过700项行政审批事项;修订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将层面政府核准事项量减少约76%;全面摸清并公布了国务院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让审批权 晒 在阳光下。在简政放权的政府机构中,税务机关一直位列其中,发挥重要作用。2014年2月,税务总局公布了全部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4月,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8月初,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了29项非行政许可,占国务院该次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总数的33.3%。同时,清理了一批同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相抵触的文件和制度,防止出现取消不了和放不下去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简政放权的目的并不只在于少填一张表、少跑一次路,而在于通过政府机关转变职能,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2015年,我们将在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看到 放 出来的成果。便民办税在公司门口的自助办税终端系统上,就能顺利完成当月网上申报;办税时可以自主选择离购车地最近的办税服务厅,2分钟就能办妥车购税手续 去税务局办事更方便了,是很多纳税人在这一年最为直接的感受。2014年2月,春风初起,全国税务系统陆续开展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至今,税务总局已分批推出了7大类28项措施,切实解决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有了更宽更广更深的含义,不仅是理性的简化,更是感性的关怀,是对税务工作的升级,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促进。据估算,全国税务机关平均减少涉税表单约31项,减少纳税人全年资料报送量的23.4%。全国税务机关平均推行免填单服务29项,约占办税服务厅前台业务的28.3%,平均每项免填单业务可以减少纳税人业务办理时间约3.7分钟。据统计,全国税务机关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办理过程中,平均提速45.2%。在简化办税手续的基础上,全国各级税务机关还从更多、更广、更深的角度,关怀纳税人,方便纳税人,一股春风从年初吹拂至今。这些措施并没有随着季节的春风离去,也不会随着2014年结束收尾。2015年,便民办税仍将是不变的主题,唱响在春夏秋冬。营改增扩围已持续3年的 营改增 试点,影响范围与力度一直在不断放大。2014年,对于 营改增 而言,依然是扩围之年。2014年新年伊始,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试点;6月1日,电信业纳入试点。目前, 营改增 试点已覆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等现代服务业。这一场重大的税制改革,继续影响着生产链条上越来越多的纳税人,不仅体现在缴税环节的数额、方式发生改变,更在于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人税负的减轻。2014年11月30日,税务总局举办新闻发布会透露,我国 营改增 试点启动以来,全国已累计减税3276亿元,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1482亿元,非试点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1794亿元。3276亿元,与2014年北京市地税收入相当,与节能环保行业年产值相当,如此庞大的数字背后,是为纳税人注入了更多活力,为经济持续发展献出一份力。这一年, 营改增 继续扩围且不断调整。此前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正在被收集,被解决。2014年底,税务总局修订并重新发布了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和规范了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结合 营改增 试点推行进度,在跨境服务类别中补充了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和电信服务,并吸收了税企双方对原办法提出的建议,在办税流程、备案资料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2015年, 营改增 的完善和进一步扩围还将继续,改革的红利也将持续释放。小微企业减负小微企业再添新优惠的新闻,从年头传到年尾。在前几年税收优惠持续加码的基础之上,自2014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2014年11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或暂停征收依法合规设立、但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1月1日~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通过以上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400多亿元。据统计,2014年前3个季度,小微企业减免税达371.1亿元。优惠频出之后,究竟有没有真正惠及小微企业,成为人们新的担忧�:谜咭涞夭拍芊⒒邮敌�,对此,税务机关也已有所安排。针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税务总局要求,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总局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资料。优惠与执行,都正朝着更高质量的方向前进。而这一切,都为了寒冬中的小微企业轻装上阵,在经济活动中扮演更为有效的角色。新年伊始,小微企业又有新福音。税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税前扣除。2015年,将是民众创业、小微企业大发展的一年。自贸区创新与 营改增 一样,自贸区这一年最明显的改变在于扩围。2014年12月,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区。实际上, 创新 才是这一年自贸区无可争议的关键字眼。众所周知,上海自贸区推出了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探索对外开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普通民众对自贸区的期待在这一年也揭开了面纱。在上海,开着车、乘着地铁去自贸区采购的市民爆棚,甚至出现 自贸区一日游 等旅游产品。而对于企业,更宽松高效的政策环境,更开放外向的综合环境,使企业获得更多活力。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明确指出,自贸区并非要建立政策洼地,而是创新高地。上海自贸区并没有推出新的税收优惠措施,税务机关与园内企业一样,是在创新二字上动足了脑筋。2014年6月,在上海自贸区内,推出网上自动赋码、网上自主办税、电子发票网上应用等10项措施。全国首创的税务登记 免审核 赋码系统,已自动根据工商、质监提供的企业信息,赋予数千户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码,100%实现了自动赋码,办证时间由以往4天缩短为3天内,其中税务机关办理时间只有半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32种涉税事项。此外,专用于上海自贸区的网上按季申报,每年可增加约9亿元周转资金。纳税服务的 自贸区 正在建立,这些创新举措也都具有推广意义。在新成立的福建自贸区内,该省国税局已着手部署推出福建国税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举措。我们相信,这些创新的税收措施,也将推动自贸区内外企业逐步创新。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对自贸区的理解尚有局限,盲目跟风也成为新的问题。它特殊在哪?能有什么作用?2015年,希望更多人能从中找到答案。APEC蓝在2014年APEC会议期间,北京蓝天如洗。 APEC蓝 一时成为热词,人们用带有些戏谑的语气,表达了蓝天的渴望,以及对政府机关环境治理迫不及待的需求与督促。事实上,一年以来,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多个职能部门,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着力颇多。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当年,财政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 以奖代补 。在这当中,税务机关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打出了一套多税种并举的大气污染防治 组合拳 。一方面,对促进环保的,以税收手段加以扶持。对从事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增值额与营业额,免征或退还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从事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生产、经营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014年9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3类新能源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另一方面,对污染环境的,以税收手段加以抑制。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也在这一年有所改革。然而,更受瞩目的税收措施,还在于环境保护税能否开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税务机关也为此积极准备。税收与其他手段的一起出击,在未来的日子里必将有蓝天作为回应。正如主席近平在APEC欢迎宴会上的致辞:现在北京的蓝天是APEC蓝,美好而短暂,过了这一阵就没了,我希望并相信通过不懈,APEC蓝能够保持下去。如果说2014年的环境治理是 人努力,天帮忙 ,2015年则需要我们努力得更多。支出保民生税收去哪儿了?是公民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也是增强纳税意识的根本之道。2014年是改革之年,政府本身的改革也从用钱开始。公车改革一直被视为 硬骨头 。2014年,这项改革不仅有了时间表还有了路线图。2014年7月,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将用2年~3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约80万辆全国公务用车、近6400辆机关本级公车。按照方案,所有司局级以下公职人员的原一般公务用车要取消。专家测算,车改到位之后,每年因车改减少的支出将达到1500亿元以上。更多的税,则用在了公共服务上。2014年,公共服务支出为老有所依的梦想再添一道安全锁。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 新农保 和 城居保 全覆盖的基础上,将城乡居民养老金并轨。在税收方面,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我国养老体系第二大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税收优惠扩至商业养老保险已指日可待。2015年,税收以更大的力度支持民生,将是一种必然。 责任编辑:泥巴姐 汇算清缴应注意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使用税务UKey,除了开具“电子专票”,还能开具“纸质专票”?在华居住时间分析 我国税法将纳税人分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和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2类。 对于外籍人士来说,判断纳税人身份的主要依据是其在华居住时间的长短,而且非居民纳税人在华居住时间长短不同,其纳税义务的轻重也各不相同�?杉�,外籍人士在华纳税义务的轻重就与其在华居住时间长短有直接关系了。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全球范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中国居民(即居民纳税人)。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士,可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对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申报纳税。根据《》(国税发〔1995〕155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天(与中国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的居民为183天,简称183天)但不满1年的外籍人士,则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予纳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外籍人士,则被视为临时来华者,其来自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负担的部分纳税,而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予纳税。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士纳税义务轻重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外籍人士在华居住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下这4个不同时间范围内,依此免除了外籍人士的部分纳税义务,其税负有较大差异。因此,外籍人士应该把握好这些时间界限,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居住时间,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对长期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士,应尽量避免自己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时间,在连续5年时间内的某一年度内要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就可以使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境外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免予在境内纳税。如果外籍人士确因工作需要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也应在这以后的任意一个年度内(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以终止这个5年期限,使其在当年及以后连续5年时间内,只就其来自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士,应尽量将自己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内,使自己在中国境内期间由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在境内纳税。 能否转换工资薪酬来源地 我国税法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并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来源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五条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因任职、受雇等而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同时,根据我国《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对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相关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认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认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通过分析上述法规可以看出,对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外籍人士,当其取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时,如果能够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工资、薪金所得可判定为来源于境外所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在境内纳税。反之,如果不能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即使该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企业支付也应该在境内纳税。 对在中国境内居住90天(183天)以上1年以下的外籍人士,如果能够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该工资、薪金所得可判定为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不在境内纳税。因此,对外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应向派出企业索取其境外任职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证明文件,这样可以使其外派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在中国免予征税。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也可以适当提高其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水平,适度降低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水平,从而达到降低其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变换所得税的纳税税种 对于在华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士来说,从企业取得相同数量的工资、薪金或红利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种类及金额是不同的。 外籍人士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费用抵减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但其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籍人士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外资高新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其他外资企业则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而个人工资、薪金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为5%~45%,且由于这一类外籍人士工资、薪金水平较高,实际适用的税率多在40%以上。对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籍人士可以将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从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股息红利所得,使其获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达到大幅度降低税负的目的。 例如,美国人Paul在苏州投资开办了一家高新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月工资收入为40000美元(1美元折合8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320000元。其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26465元[(320000-4800) 45%-15375],税后工资收入为193535元(320000-126465),实际税负率为39.5%。 经筹划,Paul将工资收入降低到1500美元,折合人民币12000元,但每月从企业获得红利38500美元,折合人民币308000元,每月从企业仍获得收入320000元。这时,其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065元[(12000-4800) 20%-375]。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红利免缴个人所得税,但由于红利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增缴的企业所得税为54353元[308000 (1-15%) 15%]。 这样,其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共为55418元(54353+1065),实际税负率为17.3%。与前一方案相比,由于将其部分收入转换为缴纳企业所得税,每月少缴纳税款71047元(126465-55418),税负总额降低了56.2%。 转变计税项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11类项目,并分别采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一笔相等金额的收入,如果税目不同,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甚至相差很大,这为外籍人士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因此,对工资、薪酬较高、实际适用税率在25%以上的外籍人士,在条件允许时企业可将其部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通常适用20%的税率)、稿酬所得(实际适用14%的税率)、利息(适用20%的税率)等,通过降低适用税率、增加扣除金额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例如,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可将部分外籍人士安排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在保证年度总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将其一部分工资、薪金转变为董事津贴,从而使其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劳务报酬所得。 降低名义工资我国税法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伙食等补贴全额计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人士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某些补贴则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税发〔1997〕54号)和《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的规定,外籍人士在大陆或香港、澳门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由企业支付的确属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境外保险费,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外籍人士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改变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相应地降低名义工资数额,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增加个人实际收入水平。如果把外籍人士的现金工资转变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提供的上述补贴,可减少个人所得税,从而增加其税后净收入。 例如:Smith是上海某外资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支付给Smith的月工资为12000美元(1美元折合人民币7.6元),折合人民币91200元,同时每月收到月薪25%的生活费补贴22800元,年收入为1368000元〔(91200+22800) 12〕。为子女学需要,Smith全家在香港居祝几年来,Smith除在上海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在香港每月要支付住房租金8000元、交通费用5000元、伙食费10000元、子女教育费5000元,每年发生探亲费84000元。则Smith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33765元〔(91200+22800-4800) 45%-15375〕,年应交个人所得税405180元(33765 12),实际税负率为29.6%。经过筹划,在Smith的年收入总额1368000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Smith的收入构成,将其月薪降为63200元,仍保留月薪25%的生活费补贴15800元,但每年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的金额为420000元,其中住房补贴96000元、探亲费84000元、子女教育费60000元和伙食费120000元。这样Smith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19595元〔(63200+15800-4800) 35%-6375〕,年应交个人所得税235140元(19595 12),实际税负率为17.2%。通过降低其个人名义工资,Smith一年就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170040元(405180-235140),税负率降低了12.4%。 改变工薪发放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企业每月给外籍人士发放的工资越高,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多。企业发放的加班奖、季度奖、半年奖等各种奖金,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应该在实际发放月份与工资一起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纳税,计算时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并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发放一定数量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可以降低外籍人士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因此,对每月工资、薪金很高的外籍人士来说,企业可以将每月一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放在年终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以降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少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例如: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Tony每月固定薪金折合人民币为88000元,年终无一次性奖金Tony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905元〔(88000-4800) 40%-10375〕,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74860元(22905 12),实际税负率为26%。经过对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结构进行测算,Tony提出在年薪总额1056000元(88000 12)不变的情况下,提出月工资48000元和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0元的薪酬发放方案并为公司采纳。这时,Tony全年12个月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15020{〔(48000-4800) 30%-3375〕 12},年终一次性奖金480000元除以12后适用25%的税率和1375的速算扣除数,这样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18625元(480000 25%-1375),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33645元(115020+118625),实际税负率为22%,节约个人所得税41215元(274860-233645),税负率降低了4%。 责任编辑: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