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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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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并购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包括哪些内容?答案:尽职调查的资料清单是整个调查过程当中比较重要的文件记录,编制资料清单应当要做到全面,有针对性以及说明简洁。资料清单主要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基本资料。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所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或行业给予的许可性文件。2.历史沿革。在公司设立时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发起人协议,公司历次的股权变动协议,注册资本调整及验资报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等。3.财务数据。应当包括公司近三年经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未审计财务报表、公司重要资产的产权情况证明(开户银行账号、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明)、公司在尽职调查期间涉及的重大业务合同、公司对外提供借款担�:妥陨淼囊行糯�、公司的完税证明、享受及税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等。学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发票抬头和付款账户不一致,问题严重吗?

费用报销,对于每一个财务人来说都是熟悉得不能再熟悉。费用报销在账务上的处理是相对比较容易的,通常入账不会有什么复杂的问题,出纳处理时也比较容易,只要取得了合法的票据并且有相应的主管领导的签字也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在税务处理上,费用报销又有了一些不同的规定,这些规定你都吃透了吗?费用报销的凭证在税法上是否都是被认可的?是不是会计账上所确认的费用我们在税法上也可以进行抵扣呢?增值税处理、所得税处理以及个人所得税处理,在这些不同的税种里边其实都有着不同的处理规则,这些规则你都了解吗?我们再看一看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会涉及到税务问题的费用类型:车辆费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保险费、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办公用品、通讯费及电话费、房租水电物业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中介机构服务费、其他费用。以上这些费用的涉税处理你都会吗?没错,以上所有问题的答案你都可以在刘丹老师所讲授的《》中得到答案,可不仅如此哦,刘丹老师还从车辆费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各个方面讲解了费用报销中的涉税事项解析,想要提升自己的小伙伴快来学吧!相关推荐: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责任编辑:小海鸥 进项税额转出和待转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挂账,可以理解为确认某项会计科目,应确认而不确认的意思。企业发生挂账业务时,怎么做账?公司挂账的会计分录1、发生应收账款(赊销)时: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收到款项,冲销应收账款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哪些?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从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等。应收账款含义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包装费各种运杂费等。此外,在有销售折扣的情况下,还应考虑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因素。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应收账款表示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企业应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弥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对于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应采取措施,组织催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凡符合坏账条件的,应在取得有关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坏账损失处理应收账款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应收账款不良资产证券化条件有哪些?

转账凭证怎么填制?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了《》(财税〔2015〕39号),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相关规定,我们结合具体事例进行讲解。 问:刘某2015年4月将2012年6月购入并于当月办理产权的普通住宅对外出售,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因此,刘某2015年4月出售的普通住房已满2年,按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 问:于某有一套前几年购买的商品房,2015年5月想要对外销售,应当如何确定这处房产的购买时间? 答:根据《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四)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 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 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 孰先 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问:张某将一套位于中山区价值大于200万的住房对外出售,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 答: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张某将位于中山区价值大于200万的住房对外出售,暂免征收土地增税,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责任编辑:泥巴姐 不抵扣进项税是否导致企业整体税负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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